全区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应当依法及时向国知识产权局备案。按照《国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要求,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需进行重新备案。
一
重新备案主体
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
重新备案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三
重新备案方式
通过中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申请>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补充填写机构有关信息、重新填写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四
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
重新备案有效期
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附件2 《国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
供稿:吴文婕
审核:罗 琴
签发:李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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