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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翻译影视字幕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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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 提供加工定制:是|否
  喜欢看韩剧和韩国综艺的人应该对“凤凰天使韩剧社”这个字幕组并不陌生吧。自2016年8月,凤凰天使韩剧社在其上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其经韩国SBS电视台授权,取得国内**制作SBS电视节目之中文字幕网络版文件的合法权利。至此,该字幕组翻译韩国影视作品的工作从一条灰色地带正式走向了合法化的道路。但对比之下,其他未经授权的字幕组的翻译行为,究竟该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对原剧制作方的侵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细细道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字幕组,指将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和外语字幕翻译成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为国外一些影视作品配上我国的中文翻译说明的团队。字幕组中的成员大多数本着自愿原则,拿着很微薄的工资,甚至是无偿地进行着翻译工作。但即使如此,他们的生存现状却不容乐观,他们的工作面临着一些法律上的侵权问题。

  目前,我国像凤凰天使韩剧社这样经过合法授权的字幕组少之又少。运营成本、团队的配置、规范的工作方法等诸多原因,使得很多较小规模的字幕组无法负荷,也不可能都向海外的原制作方申请合法翻译的授权。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翻译权,并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取得报酬。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进行翻译并且发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当然,这里存在两个例外。**,法定许可。在我国,法定许可存在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及播放已发表作品这四种。第二,合理使用,即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由上述来看,字幕组的行为不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内,即使字幕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也没有达到“公益”的程度。而合理使用的最核心一点是不可以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字幕组的初衷是为了能够让广大观众观看国外的影视作品,与其个人无关。而字幕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翻译,即便没有商业用途,如果上传到网络放任他人下载传播,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此看来,字幕组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小编觉得,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最为稳妥的办法,就是获得这些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当然,对于已经远远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影视作品,字幕组翻译并不会构成侵权。但为了长远之计,字幕组还是要多多注意著作权法关于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早早取得授权,不让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付诸流水。

 注:本文为法律快车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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