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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网上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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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28

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版权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个人,公司
  核心内容:阅读到一本好书,是否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私自分享给好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有关案例之擅自将作者的代表作上传网上的侵权案。
  【案情】
  韩某称其在某文库中发现多个网友将其代表作《像XXX飞驰》(简称《像》书)上传至百X公司的某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
  韩某在多次致函百X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百X公司消极处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某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对《像》书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百X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某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百X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其行为与韩某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百X公司明知某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但结合某文库的客观现状、韩某及《像》书的知名度、韩某与百X公司就某文库引发纠纷及百X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因显而易见应当知道的侵权文档,百X公司未予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判决百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点评】
  某文库自2009年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该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就某文库中存在大量作家作品而与百X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典型案件。该案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做到明法析理。
  在双方当事人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此案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本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相关知识拓展: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3、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王甲甲/Tony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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