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 提供加工定制:是|否
案情介绍:
原告华谊兄弟公司称,该公司于2007年拍摄了电影《集结号》、《天堂口》,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告A网吧未经授权,在网吧局域网内非法复制传播,侵犯了复制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起诉A网吧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邬锦梅律师作为被告网吧的代理人,主要围绕以下两个焦点问题与原告斡旋:一是该两部作品仅在A网吧某一部计算机中,只有使用该台计算机的人才能观看到,而且著作权法也是保护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因此,即使构成侵权,被告A网吧也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二是原告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因维权流程错误而发生的扩大损失费用。
通过邬锦梅律师的努力,尽管本案最终以原告华谊兄弟公司与A网吧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而告终。但是,邬锦梅律师还是得提醒广大网吧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播放影视作品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
2010年11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据此,有关影视作品版权人针对网吧发起的诉讼此起彼伏。网吧经营者更是谈虎色变。影视点播服务作为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一旦因此被诉侵权,所要承担的赔偿可能让网吧入不敷出。所以思考如何防范规避因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所带来的版权风险成为网吧经营者当务之急。
以下邬锦梅律师就网吧该如何规避版权风险浅谈几点:
首先,合法使用有版权的影视作品。
很多网吧经营者还不了解,网吧播放影视作品是要经过相关权利人许可的,由此糊里糊涂的就被列为侵权被告。
因此,网吧应该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使用协议,购买正版影视作品的播放权。
《通知》第四条规定: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这些影视提供者也会夹带一些盗版作品,让网吧也可能成为被告。但《通知》第四条又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网吧不用为一些影视系统提供者的盗版侵权行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定期清查自己局域网的服务器,审查是否存在侵权影视作品。
由于网吧的对外开放性,即使网吧经营者自己没有非法下载影视作品,但是不能排除有些网友可能会通过一些途径非法下载或上传侵权影视作品。所以网吧要有定期清查的意识,查到侵权作品,要及时采取断开、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签订使用协议时,要正确识别正规的影视服务提供商。
识别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供应商,关键是验看“四证照”,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文作者:邬锦梅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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