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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类作品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进行思想交流的产物,具有区别于一般新闻作品的特殊结构形式,其著作权的归属也相应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关于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仍有很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访谈类作品能够*限度地揭示现象的真实性,其口语化的表述方式还可以满足不同知识背景下读者的阅读需求,因而受到广大读者欢迎。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报道形式,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是由采访者单独享有,还是应由访谈双方共同享有,目前仍有很大争议。特别是随着人物访谈报道的普遍化,由其权利归属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如关于《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的著作权侵权案,曾受到业界高度关注;何祚庥接受采访事件引发舆论热评,并引发业界关于“采访稿是否需要受访人审核”的网上调查。
访谈作品引纠纷
2000年1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其中收录了7篇署名余秋雨的文章;1篇署名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3篇署名为他人的采访余秋雨的文章。之后,余秋雨以其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并收回在全国各新华书店的存书,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而中国文联出版社辩称,该书中3篇署名为他人的文章著作权并不属于余秋雨。
法院查明,中国文联出版社是依据1999年10月与萧夏林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该书由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定价22元,印数3150册。2000年,中国文联出版社向萧夏林支付“主编费”1600元、“正文稿酬”11200元。该书出版未经余秋雨许可,且未向其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采用了“主编”的署名方式,收录了多位权利人的作品,因此能够认定该书为若干作品汇集编排而成的新作品,对该作品的出版发行必然导致对所汇集编排的若干作品的使用。因此,中国文联出版社必须对所出版发行的图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该书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从该书收录余秋雨的作品,并已经为其署名的事实可以看出,中国文联出版社在出版该书时,明知上述7篇文章的权利人为余秋雨。但其在未征得余秋雨同意的情况下,出版发行了该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版权归属产生异议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署名为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从真实到有序》,属杨澜、余秋雨共同享有权利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侵犯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制止一切侵害或者可能侵害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杨澜、余秋雨均有权主张权利。
中国文联出版社在明知上述8篇文章的作者为余秋雨,却不尽审查义务而实施上述行为,导致了侵犯余秋雨著作权的图书以出版发行的方式得到传播,扩大了侵权的范围,侵犯了余秋雨对上述8篇文章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该书中另外3篇文章的署名均非余秋雨,而在该案中,余秋雨是基于对这3篇文章享有著作权而提起侵权诉讼,故使得这3篇文章的著作权归属产生异议,进而使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对此部分不予处理。中国文联出版社与萧夏林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只是订立该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文联出版社已经向萧夏林支付“正文”稿酬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应向余秋雨支付报酬的责任。
该案审理结果是,中国文联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向余秋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400元;驳回余秋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采访者权利之争受关注
目前,访谈类文章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即其著作权应当属于采访者还是被采访者或是二者共有,在业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如在2005年,因做“走访老电影人”系列专题需要,羊城晚报记者致电老艺术家孙道临,表明采访意图。孙道临明确提出接受采访要收费。他表示,并不是说接受任何采访都要收费,这根据采访的内容和时间而定。他以前接受采访并不收费,现在是因为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接受太多的采访,并且这里面也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得到相应的酬劳。
对于孙道临所提出的接受采访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在上述环境下,涉及知识产权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因为孙道临接受采访是向公众提供事件真相和相关信息,并不能理解成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经过采访者撰写创作**见报的稿件,则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著作权归报社所有。
又如,2005年12月,《南方人物周刊》刊发了记者刘天时采访何祚庥的文章《对话何祚庥》。因为文章中写有何祚庥就矿难问题对中国矿工说出的“(怨就怨)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这样的话,因此引起舆论热评。对此,何祚庥辩解,《南方人物周刊》刊发的专访文章系删减拼接而成,并非受访人本意。他在网上发表了《揭露伪新闻》系列文章,详细描述其与记者对话细节,并指出当其要看记者刘天时整理的专访稿时,被告知已经发稿;问及为何没经其过目就发稿,对方回答是因为他没有提出看稿的要求。
何祚庥指出,按采访惯例,记者作报道,原则上都是要经过被采访者本人过目的,有些报纸甚至要求,有被采访人签名表示同意的字样才能发稿。针对这一事件,网易新闻中心还发起“采访稿是否需要受访人审核”的网上调查。
传统观念受质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规定,**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
**性,说明作品不是依照已有形式复制而成的,也不是通过既定的程序、程式等推算出来的,而是作者自己构思、取材、安排、设计的结果。著作权法上的**性和工业产权上的新颖性并不等同,并不是要求作品表达的主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并非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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