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近日,欧盟法院针对芬兰**行政法院请示的有关《欧盟商标指令》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作出初裁,明确了将某一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判断条款的适用。
据了解,欧盟法院在初裁中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规定,商标申请人把某一标志界定为颜色标志或图形标志,是关乎该标志是否为可注册标识的要素之一,如果是可注册标志,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显著性的要求,商标审查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标志进行全面审查,不能仅仅以标志没有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就拒绝注册。同时,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规定,如果某一标志与其申请注册时的表述不一致便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否不一致需由法院进行审查。(左言)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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