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因认为注册商标“轻松筹”被侵权,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追梦公司)将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轻松筹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轻松筹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上海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58万元。
上海追梦公司诉称,2014年9月,公司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6年6月28日获准在第35类、38类和42类商品上注册“轻松筹”文字商标。然而,北京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上发布了大量**项目信息,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北京轻松筹公司答辩称,**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获准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上注册“轻松筹”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不构成侵权。此外,其经过大量使用,已与“轻松筹”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原告未在注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项目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属于原告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证据证明相关主体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东城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轻松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上海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北京轻松筹公司已提起上诉。 (刘向智)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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