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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单价:面议

浏览次数:272

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其他知识产权申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

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

(苏高企协办〔2017〕6号,以下简称《更名操作规程》)有关

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整体迁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

下:

1、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

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

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

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

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对于企

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

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

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

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

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

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企业

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

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

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

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

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

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

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

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

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

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

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

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

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

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

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

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

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

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4、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

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

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

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

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规

程》以及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

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发生更名和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

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强化责任意识,把好

审核关,切实做好更名和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如

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企

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

发现并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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