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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关于征求《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单价:面议

浏览次数:186

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其他知识产权申请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我局组织修订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6月9日(周三)17:00前将意见建议(盖公章扫描件)反馈至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附件:《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

行动方案(2021-2023 年)》(苏府办〔2021〕81 号),深入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培育库。申请纳

入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细则。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

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培育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的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

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境内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

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 60

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培育库入库申

报通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条件向所在各市、

区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

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

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

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

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

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

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及公示。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

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由各市、区科技

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

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

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专家评审主要从企业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

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市级入库。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

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各市、区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

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 1

个月内向各市、区科技部门报告。各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

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

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如果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

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局报备;如果搬迁出苏州大

市,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出地科技局报备。

第七条 培育库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已出库企业和被取消培育资格

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全面挖掘**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

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

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

业申报市高企培育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

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

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

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

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

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

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

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

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高

5 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高 15 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高 5 万元的奖补。各区企

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

各县级市承担。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给

予奖补,企业无需申请。在资金下达前,市科技局对拟资助

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培育奖补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

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

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十三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

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市、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

第十四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

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市、

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

服务系统,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负责服务系统的日

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

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

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

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

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

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各市、

区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开展专业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

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

等内容,提升企业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

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

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查,实地核实企业申

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各市、区科技部

门应及时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

各市、区科技部门发现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行为的,提请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培育库入库评审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

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

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

制。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

信用记录。培育库入库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427

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

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原《苏州市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5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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