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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旦无效就没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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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82

最后更新:2026-02-14 08:5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小透明导读: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要等待对方是否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结果,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B公司发现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A公司的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再此之后,A公司向B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其中称其已就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B公司对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发出催告函,要求A立即撤回相关投诉或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涉案专利已在先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B公司提出确认其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B公司不服,二审中,法院认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而须待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维持该决定的裁判生效时,该决定方可确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该条规定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旨在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尽可能缓解审理周期较长的影响,其仅适用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之诉。

被警告人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目的在于消除被警告人因专利权人发出的侵权警告而所处的不安状态。

两者制度目的不同,因此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不构成被警告人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障碍。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直接不侵权,直接就可以做出不侵权的判决,如果构成侵害专利权,可以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原创 小透明桂 知识产权小透明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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