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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撰写系列之一 保护主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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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2-14 08:57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西方学者在讲到专利法时,称现代专利法是“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The name of the game is claim),从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许可诉讼等各个环节来看,权利要求事实上奠定了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即通过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换取一定期限的保护。权利要求由“保护主题+连接词+技术特征”构成,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权利要求的第一部分,保护主题的选择。

01

示例1-1

问题,以上三种撰写方式的保护范围有区别吗?

对于第1种撰写方式,由于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座椅,仅实施具有A形状顶部的减震器方案时,基于全面覆盖原则,该实施行为会有并不涉嫌侵权的嫌疑,而该行为显然会在第二种撰写方式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面的示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选择时,主题越大,基于“权利要求撰写时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要求”,引入的特征可能就会越多,保护范围理论上就会变小;而小的主题,特征就可能少一些,保护范围理论上就要大一些。从而我们可以得出权利要求保护主题选择的第一个原则:小主题,大范围;大主题,小范围。

当然,针对示例1-1中的方案中,技术问题的解决除了减震器的顶部需要设为A形状外,还需要座椅安装位设为形状B,即从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来看,A+B应该是必要技术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不少代理人可能就会采取“大主题”的写法,即以座椅为主题,否则减震器的主题难以囊括至B特征。

在此,我们提出权利要求保护主题选择的第二个原则:大、小主题,总要对应发明点。发明点应当理解为:以少的技术特征,可至少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并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具体而言:A.当一个改进点仅针对一个部件,只要该部件能够单独存在,则应当尽量以该部件为主题;B.当一个改进点涉及多个部件,即多个部件均具有相应的特征改变,需相互依赖才能解决同一或同一组技术问题。此时,应当能够涵盖多个部件的“大主题”作为权利要求主题,可满足技术方案完整性的规定。

02

示例 1-2


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主题选择的是“安全接入及通信的方法”,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明确的侵权判定逻辑如下:“索尼中公司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而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系三元对等安全架构,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交互使用才可以实施涉案专利。因此,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

分析上述案例判决逻辑,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安全接入及通信的方法”,法院据此认为权利要求方案没有直接侵权行为人,客观上导致了权利要求保护上的难题。(尽管法院通过手机出厂测试等其他方式后还是酌情判定了侵权)。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考虑谁会直接侵犯其专利。即在权利要求主题选择时一定要有产业链思维,结合我们前面的主题选择原则,从产业链小单元开始入手,充分考虑到是否有不依赖小单元的其他发明点,进而进行“主题名称”的全面布局,尤其要考虑单独售卖的对象是终端用户时的权利要求撰写技巧。

03

示例 1-3


上面示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主题如何选择?一般会认为,方法权利要求的话就是滑动解锁方法?或是上位一些,显示控制方法?如果写装置项,则会是电子设备?或是显示设备?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实施屏幕滑动解锁技术方案的也是终用户,由于中专利法的侵权是建立在“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下的,如果不去进行方案撰写调整,也同样很容易出现示例1-2的问题。因此,如同很多经典的专利申请撰写指南中描述的:权利要求撰写时,使用各种权利要求撰写技巧确保直接的侵权人是供应商,而非终端用户。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保护主题上就做好选择。例如,在软件领域中,使用“一种从存储器提供读取信息的方法”来替代“一种从存储器读取信息的方法”,可以更好地将直接侵权人从终端用户转至供应商。

以上我们主要从专利侵权角度介绍了保护主题的选择考虑因素,那么保护主题本身是技术特征吗?国内近年来也有多起专利诉讼涉及此问题。

如共享单车系列专利诉讼案“胡涛诉摩拜”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主题名称“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二审判决认为“主题名称作为前序的一部分,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具有限定作用。但是,主题名称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技术特征,而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而到“江苏宏溥诉永安行”专利诉讼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之“停/取/租/还”系该专利要保护之技术方案主题与接近之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争议焦点又回到保护主题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上?到“呤云科技诉摩拜”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允许从门禁系统扩展到自行车锁领域?还有待观察。分析上述诉讼,可以看出,目前专利申请撰写实践中,由于权利要求撰写水平确实参差不齐(一个比一个不靠谱的权利要求保护主题),司法实践也没有给一个与通用的原则,因此,在专利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是否构成权利要求保护方案限定上,基于目前国内的案例实践来看,核心在于“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也就是说,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行确定。

概括起来,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小主题,大范围;大主题,小范围;

②大、小主题,总要对应发明点(技术方案);

③对于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考虑谁会直接侵犯其专利;

④使用各种权利要求撰写技巧确保直接的侵权人是供应商,而非终端用户。

来源:马军芳科慧远咨询 高级合伙人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非科慧远咨询出具的正式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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