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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一件代发的服装商标侵权被告抗辩民生艰难

单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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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 提供加工定制:是|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B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第471***号“F********ss”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在服装上使用“F****************s”商标。原告于2020年*月*日申请第4**********号“F*********ss”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1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商标核准注册服务包括第25类的“鞋(矫形鞋除外);帽;大衣;夹克(服装);正装长裤;上衣;裙子;针织服装;外套;服装”。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A******y”(掌柜ID:*****)内销售服装,在商品标题及标签上使用“F**********s”商标。被告的销售范围广泛。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B答辩称:

1.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涉案产品因销量不好在收到法院调解通知书前已经主动下架停止销售及删除链接。

2.被告并非生产厂家,商品都是一件代发,不存在制造行为,产品来源于第三方阿里巴巴商家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原告的第4*********号商标从2021年2月14日开始使用,被告上架产品大概时间是2021年10月份左右,原告商标使用的时间只有8个月左右,知名度并不高。

4.被告售出的数量并不多,交易成功为11件,全部是找朋友购买,并没有实际售出,**售出的是原告购买公证的那一件。而且受疫情影响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民生维艰,已经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终判决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编者一天到晚会被笑死,抗辩说了半天,诉请2万元变成1万元,哀民生之多艰。

公众号持有者:桂舒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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