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 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的认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与涉案商品、服务名称相同,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和涉案商品名称均为显示器,或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和涉案服务名称均为货运。此种情形认定的标准较为客观,即根据区分表规定的标准商品、服务名称或在申请注册中可接受的规范商品、服务名称判定即可。
第二种情形为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服务名称与涉案商品、服务名称不同,但实际上是指同一种商品、服务的情形,包括简称或别称,也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如计算机与电脑属于同一种商品,理发与美发属于同一种服务。此种情形认定的标准除依据区分表规定的客观标准外,也要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
【案例】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西贡雨小 吃店、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 用权案 2017 年 3 月 23 日,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 让了在第 30 类糕点、蛋糕、面包、饼干、布丁、麻花、月 饼、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馅饼(点心)商品上注册的第 12484211 号“ ”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注册人举报,对北 京西贡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鲍师傅” 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8 年 6 月 15 日,两当事人曾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分别处以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两当事人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期间继续经营,未停 止侵权行为,且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经营额分别达 168.2 万元及 286 万元,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北 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评析】 该案焦点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核 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在该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商品名称包括鳕鱼小贝、奶香提子酥、胚芽蛋卷、玫瑰鲜花饼。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糕点、蛋糕、面包、饼干、布丁、麻花、月 饼、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馅饼(点心)”等。虽然“鳕鱼小贝”等商品名称在区分表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些商品与糕点 类商品在主要原料、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相同的,通常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种事物,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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