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怎么申请日本商标!日本商标申请步骤流程!
1、一般
1.1、在日本专利局注册后,便建立了商标专用权。授予的商标权在整个日本范围内均有效,其所有者可以将其专用于指的商品和服务,而不会被任何其他方排除。日本商标制度是一个提交的制度。任何带有或不带有颜色,三维标记和集体标记的文字或设计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服务商标也可以注册,并且可以接受多类申请。
1.2、自1992年4月1日起引入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第8版《尼斯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扩展了国际分类体系)于2002年1月1日在日本生效;但是,此采用不会影响200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现有申请和注册。
1.3、自1997年4月1日起,相关商标制度已被废止。在该制度中,商标所有者可以将与其自己的商标相似的商标注册为关联商标。日本是《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
2、提交要求(步骤1)
申请人必须直接或通过邮件向专利局提交具有以下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2.1、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和国籍。
2.2、商标的详细信息。如果商标仅包含英文或日文字符的普通印刷体字母,则不需要图纸。但是,如果商标由徽标,程式化字母,设计,3-D或具有颜色组成,则必须对商标进行清晰的绘制。
2.3、必须涵盖的商品和/或服务必须逐项列出,但在一类中指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没有限制。同一应用程序(多类应用程序)中的每个其他类都需要额外付费。
2.4、如果要求公约优先权,则必须在申请中注明基础申请的日期和国,并且必须在自日本申请的提交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基础申请的认证副本。
2.5、既不需要事先使用也不需要任何使用证据。任何打算使用该商标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2.6、不需要标明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本。此外,原则上不需要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但是,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文件以确认国籍,公司实体等。
2.7、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引入在线申请系统(电子商标申请)。
3、搜索
3.1、在日本,只能基于专利局的记录进行商标搜索,即,在商标要针对的商品或服务中,与拟议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先注册和在审申请中,使用。但是,过去三个月左右提交的待处理申请未完全列出在可用于搜索的数据中。
3.2、必须对每组相似的商品进行单独的搜索,并且将几个此类商品归为一个国际类别。因此,对一个商标进行完整商标搜索的费用取决于相似商品的组数。
4、审查(步骤2和3)
4.1、日本商标制度是第一个提交的制度。具体而言,在其他申请之前针对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中的商标将被注册。因此,始终建议尽早提交申请,以确保提早提交日期。
4.2、检查该应用程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缺少任何必要的文件或未填写必填部分,将发出更正邀请(步骤2)。
4.3、检查所有申请以确定它们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特别是要检查商标的独特性及其与第三方先前的注册和申请的相似性(步骤3)。可以要求进行加速检查。
4.4、不能使消费者无法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属于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商标将被拒绝。此外,由于公共利益或保护私人利益而无法注册的商标也将被拒绝。
4.5、如果有任何理由拒绝申请,审查员将发出初步拒绝通知(步骤4),而申请人可以提出论点和/或修改以克服正式通知(步骤5)。如果拒绝的原因没有消除,则拒绝的决定将成立(步骤9)。
4.6、如果没有理由拒绝或申请人可以克服正式通知,则将发布正式的申请注册决定(步骤6),并在支付注册费后注册申请(步骤7)。注册费也可以分两期支付。
4.7、日本没有用于放弃商标申请中包含的任何描述性词语的系统。如果提交的商标申请中包含的具有明显特征的地名,则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将其所涵盖的商品限制为在该地名所代表的国/地区制造的商品,并且商标将被相应地注册。
4.8、日本专利局已经为自1999年1月1日起注册的商标颁发了注册证书。对于1998年12月31日或更早之前注册的商标,有必要要求专利局颁发特殊证书。
4.9、通常在商标申请提交后约10个月或更晚才收到商标申请的正式诉讼。
5、上诉决定(步骤10)
5.1、如果对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专利局的审判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的上诉。可以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初提起上诉通知。必须提交由申请人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5.2、在提出上诉后约一个月内,专利局将发送有关分配给该主题上诉的上诉编号的通知。此后,发布正式的正式通知,要求我们提出上诉的充分理由以及任何支持我们论点的证据。此类实质性理由必须在30天内提出(不允许延期),尽管以后可以提交其他证据。
5.3、三名审判审查员仅根据上诉的理由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上诉进行审查。没有举行听证会。考试结束后,将发布正式决定。
5.4、如果对该官方决定不满意,申请人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步骤11)。东京高等法院的裁决可以向高法院进一步上诉,该裁决是终裁决。
5.5、有关上诉的正式决定通常在上诉提出后约18个月或更晚发布。
6、反对派
6.1、注册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对的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局长提出异议。由于不允许延长此期限,因此必须在这两个月内提交异议通知书(形式异议),以确保成为对手的头衔。然后,反对者必须提出反对的充分理由,并且必须在反对期满后三个月内提出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
6.2、专利局将异议副本发送给申请人,但此时无需申请人采取任何行动。专利局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员将审查异议,如果认为不合理,将发布正式决定,驳回异议并维持异议注册。
6.3、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认为异议是合理的,他们将发出取消注册的初步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对此通知作出回应。在检查了答复之后,他们将发布维持或取消注册的正式决定(步骤8)。
6.4、收到撤销注册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东京高等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步骤11)。但是,收到驳回异议的决定的反对者不能对异议决定本身提出上诉。相反,基于与异议人相同的理由,异议人可以向专利局申请使注册无效的审判。
6.5、通常在提出异议后约6个月或更晚才收到异议的正式决定。
7、无效或取消的审判
7.1、在日本,术语“取消审判”通常用于表示基于不使用而对商标注册进行的取消行动。“无效审判”一词用于表示基于第三方对相似商标的优先权或缺乏独特性而对商标注册提出的没收诉讼。
7.2、为了在日本寻求商标注册的取消(或无效),有必要要求专利局审判委员会对存在的商标注册的取消(或无效)进行审判。
7.3、根据《日本商标法》,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在日本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而对全部或部分指的指商品进行商标注册的注销试验。如果已申请取消注册,则注册人必须证明他或她或被许可人已针对要取消的商品使用了该商标,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不使用该商标。否则,将接受取消审判,并就寻求取消的货物取消注册。
7.4、建立使用受质疑商标的责任在于注册人。因此,在因不使用而取消的审判中提交的初始文件中,原告没有必要提出实质性论点或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取而代之的是,原告提出基于不使用而寻求取消商标的请愿书就足够了。如果被告(所涉商标的所有者)随后对审判提出回应,并提供足以证明其使用的证据,不可能反驳证据,原告将败诉。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回应和使用证据,则原告没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而他/她将胜诉。无论哪种情况,都将向有关当事方作出正式决定。
7.5、此外,如果被告提出的答复和证据存在争议,或者存在一些疑问,原告可以提出反驳,并提出实质性论点,强调应基于不使用而撤销有争议的商标。此后有关各方可以提交支持其各自论据的文件,尽管这种情况很少发生。然后,终发布了正式决定,收到不利决定的当事方随后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7.6、关于无效审判,只有在争议商标注册中具有合法权益的人才能提出要求(不同于取消审判,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取消审判)。但是,该限制条款不适用于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实施不诚实计划而注册的商标的情况。
7.7、无效审判的其他程序与上述取消审判的程序相同。
7.8、无效试验的正式决定通常在提出该试验后约20个月或更晚才收到。取消审判中基于不使用的正式决定通常会在提出该审判后约10个月或更晚收到。
8、许可证
8.1、在日本,与许多国一样,有两种商标许可。一种是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专有许可(“Senyo-Shiyo-Ken”),另一种是根据第31条的非专有许可(“Tsujyo-Shiyo-Ken”)。
8.2、“Senyo-Shiyo-Ken”(专有许可)仅在正式注册簿上记录时有效,并且在许可协议范围内,该权利的持有者被视为对注册商标具有专有权。此外,被许可人可以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以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追回损害赔偿。另外,除了被许可人以外,没有任何人,甚至许可人,都不能在授予被许可人的许可范围内使用有关商标。
8.3、相反,不需要录制“Tsujyo-Shiyo-Ken”(非专有许可证)以使其生效。该使用权仅基于商标所有者和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协议,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协议的范围内使用它。被许可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反对其他申请或起诉侵权人。可以记录该使用权,但是这种注册仅对后来者(例如有关商标的未来受让人)有效。即使未记录此使用权。
8.4、上述两种使用权只能在实际注册了相关商标之后才能记录。
9、侵权
9.1、在日本,商标权利人专有地拥有在指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针对相同或相似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因此,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9.2、在日本,商标所有人通常会先向侵权人发送警告信,然后再提起诉讼。此后,双方之间通常会通过通信进行谈判或辩论,以解决问题。如果侵权人同意将来不再使用该商标和/或支付赔偿,则此事已解决。
10、注册和续展的期限
10.1、商标注册的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在同一期间内通过提交续展申请和支付续展费来续展。续订费可以分两期支付,每期为期五年。续签费有六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支付的续签费是通常金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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