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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101问题
美国的101问题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客体问题,客体问题是指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对于客体问题,除了美国专利法101条款对其进行了规定,我国专利法的22条款也对客体问题进行了说明。实质上,我国和美国对于客体问题的规定基本是相似的,不同的是,中美审查时对客体问题的审查实践和实务差异。
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时,如果权要写的内容看起来人脑也能做,就大概率会被指出101问题。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权要的内容是:基于数据A构建向量,基于构建向量与参考向量的距离,确定数据A的某类风险。虽然产品是在服务器上做,并非心理活动,但是审查员可能认为这些步骤可以在人脑里完成,而被质疑101问题。但是在我国,该内容被指出客体问题的风险低很多。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专利申请时,101问题答复成功的难度远比新创性高。可以理解的,不论在哪个国,只要方案存在与现有技术不同、且不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新创性成功的概率是很高的。而且,在美国,新创性判断是需要严格按照检索结果来给出的,这让新创性答复更有针对性,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更高。但是101问题就不同了,审查员虽然是按照美国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步骤来审查,但是中间可能掺杂了一些主观判断,想要充分的说服审查员,权要的修改和答复稿的陈述难度对答复人的专业要求都很高。而且,101问题并非都能依靠答复克服的,这需要在撰写时就提前考虑。如果撰写时忽略了这个问题,可能答复时也只能“捉襟见肘“。
防范措施
“深入理解法条、案例,有针对性地撰写答复“是防范101问题的根本措施。美国审查指南中详细的规定了101问题的审查方式,以及针对不同领域(生物、IT等)的案例分析。所以,想要真正的防范101,需要理解审查方式,以基于审查逻辑来制定答复逻辑;撰写前,结合案件的领域,深入研究美国审查指南中的案例,撰写时提前参考案例制定申请文件的撰写策略。
美国专利 112问题的风险与防范
准确理解112问题
112包括六项条款,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112(a)和112(b)。其中,112(a)问题主要是由于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的内容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的内容无法根据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实现。112(b)的问题大部分可以认为是不清楚的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书中存在指代不明确的问题、不够确等。相对于112(a)来说,112(b)是比较容易通过答复来克服的。所以真正的风险可能来自于112(a)。
在我国专利法中,与美国112对应的是26.3(不清楚、无法实现)和26.4(说明书不能支撑权要)。与客体问题类似,我国在审查阶段对说明书支撑不充分的审查是比较宽松的,特别是在IT等领域较少出现这方面的否定意见。
大部分情况下,对于美国审查意见指出的112(a)中的说明书不支撑权要的问题,可能需要通过答复对权要进行修改,这导致权要的保护范围受到影响。甚至,对于美国审查意见指出的112(a)中不能实现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通过答复也很难克服。所以,如果一开始撰写时考虑这个风险,答复自然也从容很多,甚至不需要申请人经受112问题带来的授权风波。
防范措施
美国112问题克服的原则:说明书实施例充分,以支撑权要和足以实现;说明书严谨撰写,以避免形式问题。
申请人撰写时往往为了更大范围而对权要进行上位,甚至是不合理的上位,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不充足,这种上位很容易被指出支撑问题。或者,撰写时没有结合现有技术考虑可实现性,而且实施例上没有给出现有技术以外的可实现的实施例,这将导致可实现性被质疑。
所以,成功申请美国专利,不仅权要撰写需要下足功夫,说明书撰写的高质量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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