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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3“加”2“减”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不容错过的组合式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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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53

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其他知识产权申请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购置设备“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免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来源: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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