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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清楚
(1)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 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
2、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有附图的,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等。
(2)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3、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 只提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 提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仅是一个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方案。
(3) 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 根据申请的主题,由多种要素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个主要要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
(5) 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来源:知产人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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