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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须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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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其他知识产权申请

     1、年度审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0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21条相关规定,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准则规定的各项要素;

2、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

3、同时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规定的各项要素。

注意事项:

(1)审计报告结论明确;

(2)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报告应有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签字盖章;

(3)企业在专项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中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应保持一致;

(4)审计报告日期不得早于财务会计报告日期;

(5)企业财务报表应由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6)企业财务报告不应由审计机构作为编制主体盖公章;

(7)《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申报企业应签字盖章,注意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填报时间与报告出具时间的逻辑性,不能晚于报告出具时间;

(8)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4000)中有关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的,应提供差异情况说明材料(一致性、逻辑性、差异合理性)。

【来源:研知有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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