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三步法”的第三步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判断的出发点是“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实际作业中,需要同时满足如下2个条件,才能判断出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区别特征;
2、现有技术中还公开了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我们设定案情如下:本发明包括技术特征A、B、C,且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是D;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A、B;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C,且C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效果是E。
其次,我们使用“三步法”对本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判断:
一步:确定对比文件1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步:通过对比得知,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C,且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是D;
三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技术特征C,但是,C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效果是E,和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D并不相同。
判断结果是: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技术特征C,但是没有公开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D,也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来源:知产人阿水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最小起订量 | |||||
| 供货总量 | |||||
| 发货期限 |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 ||||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
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