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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之专利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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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60

最后更新:2026-01-05 16:25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三步法”的第三步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判断的出发点是“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实际作业中,需要同时满足如下2个条件,才能判断出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区别特征;

2、现有技术中还公开了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我们设定案情如下:本发明包括技术特征A、B、C,且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是D;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A、B;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C,且C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效果是E。

其次,我们使用“三步法”对本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判断:

一步:确定对比文件1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步:通过对比得知,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C,且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是D;

三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技术特征C,但是,C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效果是E,和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D并不相同。

    判断结果是: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技术特征C,但是没有公开C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D,也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来源:知产人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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