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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DABUS案(DABUS是由美国科学家史蒂芬.泰勒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做出了两项发明,泰勒博士以DABUS为发明人向多个国/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做出判决,阐明专利发明人必须包含自然人,但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共同发明人列入发明人名单之中。德国联邦专利院指出,虽然此项发明得到了人工智能系统的辅助,但人工智能不可以作为单独发明人被写入专利申请书中。
2021年9月,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院同样驳回了史蒂芬.泰勒博士将人工智能列为单独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目前该案已上诉至英国高院审理。2021年7月,DABUS已在南非获得专利授权,同月,澳大利亚联邦上诉院则判决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人工智能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
来源: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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