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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
随着2009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而明文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由此宣告了”多余指原则“的在实践上的终结。
来源:知产人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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