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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专利局(EPO)将专利申请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受《欧洲专利公约(EPC)》第72条约束。该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的转让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合同双方签字。
EPO局长于2021年5月在《欧洲专利局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决定,允许在文件上的签名:
-采用强化电子签名的形式;
-签名的复制件(传真签名);
-以字符串的形式,前面和后面都有斜线(/)符号(即所谓的文本字符串签名)。
对签名要求的裁决
EPO法律上诉委员会于2023年9月作出的一项裁决研究了根据EPC第72条转让专利申请时的签名要求。此案中的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转让文件,其中一方使用了文本字符串签名。
法律上诉委员会研究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及EPO三种官方语言中“签名”一词的定义。委员会认为,EPC第72条中的“签名”一词应理解为各方“以独特的方式在转让合同上签名”。该条还将签名要求解释为提供手写签名。
因此,转让文件中的签名以文本字符串的形式签署被认为不符合EPC第72条的要求,因此转让无效。
此外,上诉委员会裁定,EPO局长2021年的决定与转让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文章来源:中保护知识产权网
网址来源: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310/1982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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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维权援助部(保护协作部)
编辑:综合管理部
审核:姚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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