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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欧洲专利局(EPO)网站发布了一则有关涉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专利诉讼相关专利,如果向EPO提出异议程序则加快审理的新规定《欧洲专利局于2023年11月7日发出的关于在统一专利法院或法院或缔约国主管当局提起侵权或撤销诉讼的情况下加快处理异议的通知》。
根据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 与欧洲专利或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有关的侵权或撤销程序(“单一专利”)可在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平行异议程序”)的同时,在统一专利法院或缔约国的法院或主管当局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完成欧洲专利局的平异议程序可以迅速提高法律确定性和程序效率,以及欧洲专利体系的高质量和统一性。这符合诉讼各方、有关当局和法院以及公众的利益。
2. 因此,如果统一专利法院或缔约国的法院或主管当局通知欧洲专利局,已向其提起与欧洲专利或单一专利有关的侵权或撤销诉讼,欧洲专利局将加快其平行异议诉讼的处理。在没有此类信息的情况下,平行异议程序的一方可随时要求加快处理。
3. 如果平行的异议程序加快,异议部门将尽一切努力在收到此类信息或当事方请求后三个月内发出下一个程序性行动(如通信、口头诉讼传票)。如果在专利所有人对异议通知作出答复之前收到信息或请求,异议部门将尽一切努力在收到异议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下一个程序性行动。如适用,口头诉讼将(重新)安排在尽可能早的日期进行。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特殊情况下,当事方才会批准延长时限超过正常期限或推迟口头诉讼的请求。
这项新规,将取代EPO在2023年4月24日发出的关于加快处理已提起侵权诉讼的异议的通知。在4月份的规定中,同样有三点意见:
1. 如果与欧洲专利有关的侵权诉讼正在统一专利法院或缔约国的国家法院待审,异议诉讼的一方可以要求加快处理。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它必须以合理的书面形式提交。然后,欧洲专利局(EPO)将尽一切努力在收到请求后三个月内发出下一个程序性行动(如通信、口头诉讼传票),或者,如果请求是在异议期内提交的,在收到专利所有人对异议通知的回复后三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
2. 此外,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国家法院或缔约国主管当局告知侵权诉讼悬而未决,欧洲专利局也将加快处理反对意见。
3. 然而,欧洲专利局必须依靠诉讼各方的合作,尤其是各方应及时、完整地提交意见书,并在任何情况下严格遵守欧洲专利局规定的答复其他各方通信或评论书面意见书的时限。只有在特殊且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批准将时限延长到正常四个月以上的请求。
EPO重新调整新的针对UPC等涉及专利案件的异议审理加快程序的规定,很显然,有进一步希望加强EPO对于专利有效性认定的主导地位之举。
因为目前,如果针对一项欧洲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话,可以有两个选择:要么在欧洲专利局EPO对专利提出异议(Opposition);要么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对专利提出撤销(Revocation)。
但是在EPO和UPC对专利的无效,也还是有一些差异。
EPO和UPC对专利的撤销,会在多个国家统一生效。区别是EPO是在39个成员国有效,而UPC只有17个成员国(不包括英国)。
其次,UPC会较EPO在处理程序更快。EPO平均一审判决是在21个月以内做出,即在提交异议通知后的1年半到2年做出。而UPC的口审会在收到诉讼后的9个月进行,结果大约在一年以内做出。
第三,EPO的成本相对更低。EPO的官方异议费用是840欧元,UPC撤销反诉上限是20000欧元。
由此可见,正是因为UPC的撤销审理速度更快,所以很可能导致一些重要案件的专利有效性审理会在UPC进行。
然而,从审理专利案件的专业性来看,EPO合议庭的专利审查员显然要比法院的法官有更好的专业性,因此对于专利有效性的理解可能也会更好一些。因此,很有可能,同一件专利如果在EPO的异议结果和在UPC的撤销结果,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这一点其实是给涉案当事双方提供的可以衡量对各自利弊有利的方面。
就如同目前美国在专利无效的审理上,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对于专利的撤销比率要大高于法院法官撤销比率,这就会吸引很多美国高科技公司纷纷在受到专利侵权指控后,纷纷选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PTAB对相关专利提出无效,因为过高的专利撤销率确保了大公司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另一方面也伤害了持有专利的中小创新实体的利益。为此,美国正在提出新法案,呼吁国会纠正这种不利于中小创新实体的做法。
然而,目前在欧洲,到底在EPO和UPC哪一个场,对于专利权人更友好,目前还很难看得出来。不过从此次EPO的改革来看,应该还是希望吸引更多的专利无效案件能够落地在EPO进行,其背后的原因,很有可能也是会效仿美国的模式。
原创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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