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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PO(韩国知识产权局)已根据2020年3月30日生效的《韩国专利法》(“ KPA”)颁布了一些新的实施规则。新的《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韩国专利实践进行了一些更改,例如放宽了对韩国专利诉讼、专利标记以及有关第三方对未决专利提出异议的形式要求。
韩国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放宽-更加容易获得优先权日期。
目前在韩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只包括说明书而不包括权利要求。申请人将在提交原始申请后十四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即可。没有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说明书中需要包含发明名称、现有技术、附图简要说明以及实施例的详细说明。因此,尽管专利申请可以在没有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地提出(类似于美国的临时申请),但是对于说明书的要求是很繁琐的。
经修订的《韩国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修订规则”)对说明书的形式要求有一定的放宽。根据经修订的细则,说明书可用任何仅能识别申请人发明的出版物替代,例如,一篇学术文章或一份该发明的研究笔记。此外,当前的《韩国专利法》允许初始说明书可以英文版本的形式提交。也就是说在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时,无需将英文学术文章或研究论文翻译成韩文。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更及时获得该发明的优先权并能省下一些费用。
但是,不提交任何权利要求或使用外语说明书的申请人,在获得优先权日期后,必须在早优先权日期之后十四个月内提出权利要求和/或将申请材料翻译成韩语。否则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标记要求
在韩国,专利产品是否添加了专利标记不是该专利是否能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专利权人在收到侵权时可以从专利授予之日起寻求损害赔偿(而在美国,损害赔偿是由权利人实际知道和推定知道的日期)。实际上,在韩国,专利标记主要用于营销和广告目的,可以由专利权人选择使用。韩国专利法第223条规定了如何用专利号标记产品(例如,标注“专利”或“方法专利”后面随附专利号,或标注“专利申请(正在审核)”或“方法专利申请(正在审查)”并附专利申请号)。另外,《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还允许虚拟标记,在产品旁边标注一个链接,点击链接就会看到所有适用专利和专利申请。
现在修订后的第121条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例如,修订后专利法实施规则的121条规定专利标记中使用的“专利”或“方法专利”词汇可以用英语(包括英文缩写)或中文字符进行标记。此外,条形码或QR码可以用作虚拟标记。此外,经修订的实施规则121条规定了如何标记专利权的到期日,并规定了对虚假标记的制裁(虚假专利标记/指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以为在该产品属于专利产品或者正在申请专利的产品)。具体而言,经修订的专利法实施规则规定,如果将一个或多个标记视为虚假专利标记,则韩国知识产权保护局(“ KIPPA”)可能会建议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例如删除和修改虚假标记。此外,如果做虚假标记者没有及时纠正其行为,韩国知识产权保护局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诉讼。违反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约合27,000美元)的罚款。
第三方对申请中的专利提出异议
根据《 韩国专利法》第63-2条,第三方可以在韩国专利局审查过程中提交对未决申请提出异议。提交异议内容可以包括,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和/或有关技术和法律问题的简介,以帮助审查员理解。虽然通常情况下专利权利人无法收到第三方的异议,但异议人仍然需要在提交的异议材料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因此,许多异议人在提交异议时会用替身的方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修改后的法律允许异议人不必暴露自己的身份。
编译:周忱
文章来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879cdf8-0c72-414c-b9b7-91606e49e9ac
来源:中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I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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