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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图形作品,但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应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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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12-12 15:58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上诉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美博阳诊断技术 ( 上海 ) 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具有创性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图形作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对于说明书附图的制作有格式要求,但是格式要求是对图形比例、标记等作形式要求,并未对具体产品的设计结构安排予以限制。专利说明书附图在线条、图案、结构的选择安排上,仍可体现包含严谨、精、简洁、和谐对称的“科学之美”,具有创性。具有创性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图形作品。

2、专利文件不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

专利行政机关的授权活动和专利文件创制活动应当予以界分。无论是专利文件的创制还是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均不体现专利行政机关的意志。专利文件主要是界定专利权这一私权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专利技术方案信息。专利文件不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公开,不改变专利文件的性质。

3、为了保证实现专利法的价值目标,应当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出一定的限制。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向社会公众传播发明创造技术信息的作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被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后,专利行政部门出于传播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社会公众出于传播或获取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前述行为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

专利法的制度模式之外,他人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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