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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于日前发布了七起服务保障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某制药公司诉某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知识产权公司专利行政裁决一案中,制药公司许诺销售专利保护期内“仿制药”构成侵权,某市知识产权局发出“禁止令”竟成被告,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据介绍,某知识产权公司(下称知识产权公司)系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利人,侵权事件发生时其专利尚在保护期内。而某制药公司(下称制药公司)在其官网和相关展会上展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片原料药”系上述专利的仿制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图片并印制有制药公司的注册商标。知识产权公司认为制药公司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020年5月,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制药公司删除官方网站上侵权宣传信息,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制药公司不服,认为案涉行为属于针对计划开发利伐沙班仿制药企业的定向投送,不构成许诺销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裁决,并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制药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对象推迟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产品等后果,实质上剥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构成专利侵权,故判决驳回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处理中,某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谨慎审理,认定涉案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药品、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情形,强调了专利法对于保护合法的权利是原则,法定不侵权的规定是例外,并对侵权例外的适用严格解释,从而及时有效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制度优势,监督并支持行政机关统一执法,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对于我国医药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江苏工人报》第三版/作者 万森
编辑:陈春裕
发布:杜雯灿
校对:张锋
审核: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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