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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请被纳入专利初审范围并成为专利驳回和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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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昨天公布,很多内容引人关注。

    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为此,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专门加入了11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这条对应了现行专利法20条,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它的加入,使得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措施继续升级;

换句话说,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手段,也升级了!


    昨天发布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中明确指出: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很明显,违反新细则第十一条,已经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画上了等号。

这样一来,打击“非正常”申请,已经从初的部门规章层面,上升到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层面。

它有名分了。

与此同时,审查指南2023里,也把新细则11条的相关问题,抛给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所以以后,以下这8种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正常”,将成为新细则11条打击的对象:


至于新细则第11条怎么用,要看与它配套的新细则第50条、59条、69条、100条。

1.  专利初审

新细则第50条规定了专利初步审查要审查的各项。

非常明显,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初审阶段,全部都要引入对新细则第11条的审查。

即,排查非正常申请,被正式纳入专利初审的范围。


至于怎么操作,更明确的说法要看新《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的第五条,整体跟现行的操作一样。

在下证之前的各阶段,发现“非正常”的线索;如果初步认定“非正常”,则启动专门审查程序,申请人需撤回申请或者提交意见陈述。


2. 发明的驳回理由

除此之外,新细则第11条还被加入到发明专利的驳回理由中,对应新细则第59条。

即,“非正常”可以成为发明被驳回的理由。


从目前公开的复审决定来看,有些发明申请被认定非正常,并不会直接成为被驳回的理由;只是相应的实施例、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将不会被认可。

现在好了,不用那么麻烦了,“非正常”直接成为驳回发明的理由了。

具体操作方法,同样写在新《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里,请看第5-7条。

应该是初步认定非正常之后,申请人陈述意见;如果陈述意见仍然认为是“非正常”的话,则可以依法驳回。


  3. 实用新型和外观的驳回理由

  细心的朋友可能注意到了,新细则第59条是针对发明实审的,那没有实审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会因“非正常”被驳回么?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初审阶段同样可以下驳回呀!


   还是新细则第50条,如果申请人意见陈述后,仍然被认为是“非正常”,或者不符合新细则11条的,同样会被驳回。

这样一来,如果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它有可能在初审,或者发明实审阶段,收到驳回决定。

好消息是,有了驳回决定,你就可以做复审,还可以打行政诉讼了。

4. 专利无效的理由

同样的,在专利无效的理由中,也加入了新细则11条,对应新细则第69条:


从目前公开的无效决定来看,虽然已经有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是“非正常”应当被无效的理由,但是合议组并没有依据,去考察这一诉求。

但是这条以后可以用的上了,至于以后怎么利用新细则11条去无效目标专利,怎么举证弄虚作假,只能继续等等看案例了。

5. 行政处罚

对于新细则11条的配套还没有完,除了能驳回,能无效之外,还能罚款...

对应新细则100条,高罚10万!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一下,新细则第88条是针对开放许可方面的弄虚作假的: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这样一来,无论你是技术方案作假,还是材料作假,理论上都逃不过新专利法实施细则11条了。

原创 韩百科君 百科君的IP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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