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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一般性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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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5

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审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联动性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可以被驳回的情形。审查指南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在审查时,应当有证据或充分理由。同时,在三种专利的初步审查范围、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定等相关规定中增加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以此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体系,确保诚实信用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在专利审查各个环节中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保障。

    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款的修改,将“遗传资源”的概念由“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扩展至还包含“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

   二、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规则进行优化和完善

在审查指南保护客体部分,对于专利法第五条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指南增加示例情形,包括:涉及象征和标志的发明创造、涉及国重大经济事件或文化事件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关于背景技术中的引证文件,当引证文件是专利文件时,规定引证的“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统一了对于引证中外专利文件公开日的要求。

    考虑到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容易的特点,在审查指南新颖性部分,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一)项或第(四)项的情形,如果另有他人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后将其再次公开的,规定与相应的首公开视为同一行为,专利申请不会因上述再次公开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在审查指南创造性部分,对“三步法”中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规则进行完善并通过示例予以说明。

   三、为适应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回应创新主体诉求,对实质审查标准进行适应性修改

随着技术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与医疗行业深度融合,为加强对相关技术创新的保护,审查指南规定“全部步骤由计算机等装置实施的信息处理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诊断方法。并且,互联网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审查指南在现有技术相关规定中,对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单独予以规定,明确其公开日一般以发布日为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

来源:国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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