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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发展】美法院进一步明确专利诉讼司法管辖标准
2017年9月2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Gilstrap法官在Raytheon v. Cray 一案中对于法院管辖权的判决,就“被告长期经营地”(regular and established place of business)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与今年5月美国高法院在TC Heartland一案中的判决相结合,可以说彻底堵死了专利投机公司在得州东区法院的生财之路。
在2017年5月TC Heartland案的判决中,美国高法院将对专利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范围从可以由“被告产品上市销售的任何地区”的法院管辖缩紧为只能由“被告公司注册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长期经营地”的法院管辖,但并未就“被告长期经营地”做出明确定义。
而在Raytheon v. Cray 一案中,得州东区法院Gilstrap法官引用了1985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Cordis一案中做出的判决,Cordis案中被告有一名销售人员在法院所在地,销售人员在家里存了公司的货物作为自己的工作场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述要素达到了“长期经营地”之标准。Gilstrap法官根据Cordis案又创了四个判断标准进一步放宽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85年设立的标准,判定得州东区法院对被告Cray公司具有管辖权,原因在于Cray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居住在得州。
Cray公司认为Gilstrap法官滥用职权而单方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Cray公司与当年Cordis公司情况不同,Cordis公司的销售人员把在得州的住所当成办公室,而且还找了当地的第三方秘书服务,但是Cray公司的销售人员只是住在得州,其它销售服务是外州的总部提供的。同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明确了“被告长期经营地”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被告在该地区必须具有具体办公地点(there must be a physical place in the district);二、该办公地点必须是被告常规使用且装备齐全的(it must be a regular and established place of business);三、该办公地点必须属于被告方所有(it must be the place of the defendant)。
在高院今年5月做出TC Heartland案判决后的几个月内,得州东区法院受理的专利诉讼数量剧减,大部分专利诉讼转移到美国公司注册最多的特拉华州和加利福尼亚州。针对这一现象,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已经做出应对。2017年9月11日,特拉华州地方法院Leonard Stark法官在Bristol-Myers Squibb v Mylan和Boston Scientific v Cook两起专利诉讼中依照高院在TC Heartland案判决中确立的原则明确了诉讼管辖地判断标准,其具体内容与上文所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类似。可以预见,随着美国各级和各地法院的协同配合,专利投机公司利用宽松的诉讼管辖地判断标准挑选胜诉率高的法院为自己赚取巨额利润的“美好年代”将一去不返。(www.managingip.com 2017/9,刘一男)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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