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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发展】英高院确立专利保护范围判断原则
2017年7月,英国高法院就长达10年诉讼历程的阿特维斯公司(Actavis UK Limited)诉礼来公司(Eli Lilly & Company)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确立了在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中适用等同原则,即没有落入某专利权利要求字面范围内的产品或方法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则该产品或方法也可被认为侵权(下文称此类产品或方法为“变体(variant)”)。判决扩大了英国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获得很多专利权人的支持。
本案诉讼双方为阿特维斯公司与礼来公司。礼来公司研发了治疗癌性肿瘤的化学药品培美曲塞,主要成分为培美曲塞二钠盐与维生素B12,即在注射剂中加入维生素B12能避免单独使用培美曲塞产生的副作用。阿特维斯公司生产的仿制药使用了培美曲塞二酸盐或培美曲塞二钾盐等,而非培美曲塞二钠盐。这些药品需静脉注射,在实际给药前会溶于生理盐水中。礼来公司指出阿特维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阿特维斯公司则认为自己研发的仿制药成分与培美曲塞不同,不够成专利侵权。
具体来讲,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培美曲塞二钠盐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可以延伸到阿特维斯使用的培美曲塞仿制药品。英国初审法院和英国上诉法院均判定不能将专利保护范围延伸至仿制药品,因为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仅于培美曲塞二钠盐。第二个问题是阿特维斯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的,即仿制药品是否像英国上诉法院判定的一样间接侵犯了礼来公司的专利。
英国高法院院长纽伯格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严格按字面意思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和仅把专利权利要求作为指导这两种方式中找到平衡,从而既对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为第三方提供合理的确定性。最高法院在判定变体是否侵权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变体是否侵犯获得正常解释的任一权利要求;如果没有,则(2)变体是否因以某种非实质性的方式区别于发明而侵权。如果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该变体构成专利侵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第二个问题进行判断时不仅仅要考虑表述的解释,还要考虑专利保护范围在何种程度上超过字面含义。
基于上述理由,高法院确立了判断变体是否侵犯专利权的三步法:(1)尽管发明的变体不在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范围内,它是否以与该发明基本相同的方式(即专利所披露的发明概念)获得实质相同的结果?(2)对在优先权日知晓专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以与发明实质相同的方式获得与发明实质相同结果的变体是否为显而易见?(3)知晓该专利的上述技术人员是否能得出以下结论:专利权人认为只有严格遵守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基本含义方能实现该发明之目的。如果确定前2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而第3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该变体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三步法,英国高法院判定阿特维斯公司存在侵权。高院认为看完培美曲塞整个专利说明书的技术人员不会认为专利权人仅打算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制为培美曲塞二钠盐,即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打算排除任何其他盐(诸如钾盐、酸盐)侵权。关于仿制药品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这一问题,英国高法院维持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即阿特维斯公司应为其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仿制药使用者显然会将药品溶解在生理盐水(含有钠离子)中。
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使英国的法律与德国、荷兰等欧陆国法院对变体采取的方法大致相同。因此,可以预计未来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很可能会采取相似的方式来处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专利侵权问题。(www.managingip.com 2017/8,刘一男)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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