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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员提出《STRONGER专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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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4-04 23:24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政策动向】美国参议员提出《STRONGER专利法案》

       2017年6月,美国参议员库恩斯、科顿和广野庆子联合提出了《STRONGER专利法案》(Support Technology & Research for Our Nation’s Growth and Economic Resilience,即支持利于发展与经济恢复的技术与研究法案)。该法案对库恩斯参议员在2015年提出的《STRONG专利法案》进行了补充与完善,旨在保护并支持发明和创新者,实施强化美国专利制度的措施,使专利权人能够更为高效且低成本地运用其专利权创造利润。法案同时对双方复审程序(IPR)和授权后复审程序(PGR)做出重大调整,以求使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授权后异议程序更加公平有效。

       提案人库恩斯参议员指出:专利为美国经济创造了8000亿美元的价值,并为美国人提供了数百万个工作机会。《STRONGER专利法案》要确保专利制度继续发挥其历史作用,使发明和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资金,并保护其免遭大企业和专利投机公司的侵权。法案还计划帮助大学和中小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现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提案人广野庆子表示,《STRONGER专利法案》通过改革专利异议程序来支持创新,并采取重要举措保护在专利诉讼中受到专利权滥诉侵害的企业,避免给中小企业、发明、大学和科研机构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该法案提出后,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争议焦点在于法案第108条对美国国内汽车制造公司在国际竞争力上造成了较为消极的影响。法案108条第(3)款(A)项规定即使产品本身未从美国进出口或在美国销售,专利权人也可以对在美国设计侵权产品的公司主张专利侵权。这与现行的《美国法典》第35编第271条(f)款相悖,该条款列出的侵权要件为来自美国的组件,而不仅仅是在海外制造的组件的设计图。按照《STRONGER专利法案》的规定,在外国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美国和外国制造商即使都未在美国生产或组装产品,但前者需承担《STRONGER专利法案》规定的专利侵权责任,后者则无需担心侵犯美国专利。这种状况无疑不利于美国汽车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www.worldipreview.com  2017/8,刘一男)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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