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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实施关于“令人反感”商标的通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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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5-07 17:23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2024年4月1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正式开始实施《商标通用实践14》(CP14),该实践规定了该机构对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申请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已申请商标数量的不断增长——可以说触发了该法规——EUIPO关于CP14的通用信息旨在建立对《欧盟商标指令》禁止注册此类商标的规定建立统一的理解。

令人反感的商标申请的增加引发共识

    《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1款f项禁止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注册商标,该条款已经通过欧盟判例法获得了一些指导。然而,公共政策和道德条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新冠肺炎和其他众所周知的悲剧事件之后令人反感的商标申请的增加,导致欧盟政策制定者为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机构制定了共同的理解原则。

根据欧洲联盟知识产权网络(EUIPN)为CP14发布的共同交流信息,“公共政策”一词应被理解为“欧盟社会在特定时间点的一套基本规范、原则和价值观”。这一定义包括欧盟关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普遍价值观,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所宣布的民主和法治原则。共同信息中的法定语言“公认的道德原则”是指“欧盟社会在特定时期接受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

     根据CP14对商标申请进行的逐案评估将首先评估标志或文字商标本身的含义,然后评估拟申请商标和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最近发布的关于CP14的共同信息通报确定了几个可能需要根据第4条1款f项进行评估的主题,包括非法物质、公共安全风险、宗教或神圣关系、低俗元素、性暗示、贬低和犯罪活动等。尽管存在这些主题,但在根据CP14评估商标申请时,还必须考虑欧盟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

欧盟澄清法律检验标准,美最高法院废除类似法规

    CP14的目标之一是在主观决策可能日益增多的调查中引入更客观的分析方法。关于CP14的共同交流信息通报表明,公共政策的基本规范应该可以从可靠和客观的来源确定,而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和标准则需要对相关群体在特定时间点认为可以接受的内容进行实证评估。虽然公共政策检验是客观的,但EUIPN的共同交流信息承认,对公认的道德原则的测试涉及主观价值观,必须尽可能客观地加以应用。

    EUIPN关于CP14的共同交流信息还对道德和“恶趣味”作了区分,“恶趣味”指的是“粗鄙、低俗或不文雅,但不会冒犯具有正常敏感性和容忍度的人”的商标。虽然根据欧盟法律,违反可接受的道德原则的商标是不可注册的,但“恶趣味”本身并不会触发《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1款f项的禁令。

    欧洲法院最近才澄清了根据第4条1款f项的可接受道德原则条款驳回商标注册的法律检验标准。在2020年的一项裁决中,欧洲法院推翻了EUIPO驳回“Fack Ju Göhte”商标注册的决定,该商标是2013年上映的一部德国喜剧电影的片名。欧洲法院在认定EUIPO未能在适当背景下评估可接受的道德原则时指出,该机构未能正确地处理商标申请人的一个论点,即该电影在德语观众中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并是为放映给年轻观众观看而发行的。

欧盟正在努力澄清针对某些低俗商标的规定,与此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却以宪法为理由废除了类似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禁令。2019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对Brunetti诉Iancu案的裁决,并宣布了《美国法典》15编1052条a款中禁止“不道德和丑闻”商标的规定构成违宪的观点歧视。虽然该裁决针对的是美国《商标法》1052条a款,但1052条c款关于禁止在未经在世的个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的“维达尔诉史蒂夫.埃尔斯特(Steve Elster)”商标案目前正在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件涉及“TRUMP TOOSMALL”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去年11月对该案件进行的口头辩论程序之后,一些人认为,有关在世个人的条款将因与Brunetti诉Iancu案相同的自由表达问题而无法通过宪法审查。

来源:中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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