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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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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6-26 10:02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知识产权是否可以用以出资

     新《公司法》第48条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以及“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则可以用于出资。同时,2014版公司法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限制。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视市场变化波动较大。因此如前文所述,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可以评估作价,属于法定可作为出资的财产,并可以依法转让给公司,同时,知识产权权属为股东(自然人或子公司)所有,公司章程须明确规定可以知识产权出资,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知识产权出资流程

1.评估作价 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先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东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GB/T 42748—2023专利评估指引》,有关专利的评估指标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2.所有权变更 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需要变更至公司名下。

3.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4.变更工商执照  于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

五、知识产权出资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出资属于专利技术(含国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递延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1.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资股东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公司也需要注意在出资前作出限制,要求出资人持续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维护,保证知识产权价值的存续。

   2. 知识产权出资后作为公司资产,在后续公司存在债务风险时,知识产权可能被用以对外转让抵债。如果股东对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其他规划,需要提前摸清公司经营状况,避免出现知识产权被抵债的风险。

   3. 在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在使用权到期前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可能会以等值于知识产权使用权剩余期限价值的出资尚未实缴的原由,要求出资股东按货币形式补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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