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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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成之初
◇ 对于自行设计的商标,我国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一,根据该公约第3条之规定,成员国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也即我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不过如何证明我们为原创作者在举证的过程中依旧存在较大的挑战,故我们可以用邮件或者版权登记的方式固定商标的创意说明及设计思路。
◇ 对于委托他人设计的商标,好签订书面的设计合同,保留关于设计要求等相关沟通记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故委托合同对于商标及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设计成品侵犯第三人权利责任承担等情形好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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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投入使用前风险自查
◇ 对于已注册商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2条及第49条之规定,我们应当确保商标使用图样和注册图样保持一致(即怎么注册就怎么使用),从而避免因不规范使用导致的撤销、行政处罚甚至侵权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为了降低侵权风险以及方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企业对于品牌的使用建议采用“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方式,对于申请中的注册商标,根据实际经营范围自查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同时若可以使用的前提下一定避免出现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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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过程中证据保留
商标使用证据保留的核心方式为“商标图样”和“日期”同时出现,可以每半年左右搜集固定一次证据,通过多场景使用的方式来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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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推广环节使用
宣传推广的范围应当限于商标注册的商品项目。
电视、广告、杂志、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册、展会、公司荣誉墙、前台等场景使用。
在宣传的过程中尤其注意比如百度名词的编辑等将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问题,比较典型的“优盘”被退化成USB通用名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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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商标使用
京东、天猫等平台线上使用。
线下对消费者的使用,比如销售合同页眉位置规范使用商标,依据公司开具的发票、出货单、验收单中产品名称、型号等与合同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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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渠道、连锁经营商标使用
经销商、连锁经营者合同使用。
与经销商、连锁经营者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同时在商标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之规定,商标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商标规范使用的培训,经销商、连锁经营者商标的使用同样可以固定相应的使用证据,可以作为商标权人扩大品牌影响力的方式之一。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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