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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的专利为D797625专利,是针对汽车前挡板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不同,设计专利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就是若干张图和少量文字说明,没有发明专利中的权利要求。625专利列出了如下的四张图:
长期以来,考察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采用的是Rosen-Durling法律标准,分两步,一步为找到一项“基本一样”(basically the same)的已知设计,第二步是分析是否有“特别相关”(so related) 的额外设计应用在已知设计上。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一致认为该法律标准太严格死板了,不符合高法院的KSR案的较灵活的法律标准,宣布今后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采用与发明专利同样的Graham的四项考虑因素的判断方法。这四项Graham factors为:
1)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2)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prior art and the claims (or invention) at issue;
3)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pertinent art; and
4)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of non-obviousness.
此案判决一出,专利界人士包括美国专利局对如何具体实施新的法律标准表现出不少疑惑,可能在于设计专利有更多主观观感的因素(我本人接触设计专利不多,也有很多疑惑)。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尝试根据下图对比625专利和已知设计分析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作者简介:王华律师(Howard Wang)拥有近20年的美国律师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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