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作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其固定模式和思维,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是否成立、不侵权抗辩或不赔偿抗辩是否成立等等。
以等同侵权的判定为例,实务中将其认定标准总结为“三基本+一显而易见”。“三基本”即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效果基本相同,“一显而易见”即“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
然而,无论是专利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未对此三要素作出清晰、准确的定义,在等同特征的判断中可能因三要素概念的混淆而难以作出正确的解释。
比如,“功能”和“效果”有时会被归结为同一概念“作用”,“手段”则被定义为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但因“技术内容”本身就覆盖范围极广,因而指导意义有限。
此外,三个要素的判断顺序和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够明确。这三个要素的判断是否存有先后顺序?优先考量何种要素更为合理?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等同认定结论的准确性。
由此可见,律师在办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还是要注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在不断学习中接触大量案例,逐个进行拆解分析,才能形成自己的案例库,并有效运用于实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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