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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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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7

最后更新:2024-08-12 14:09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一、专利发明人的主体资格

     1. 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作为专利发明人

【案号】1F406942 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应当被授权,还在于确定与该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以及署名以表明身份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因此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本申请指明的发明人是一种“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无法在专利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号】5W133467 智能血液管理系统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改进,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能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程序对各硬件模块的控制运行才能达到其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控制运行属于已知方法,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对方法(如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3. 农机补贴类产品的使用公开

【案号】4W112782 一种作业机械

【决定要点】在认定是否构成使用公开时,对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根据国相关政策规定,其需经鉴定通过并公示后才能享受农机补贴,且农机补贴的领取以农机购买行为完成为前提。因此若有证据证明农户已经领取了农机补贴,原则上可以确认其购买农机的行为已完成,该农机的结构已经以公开销售的方式为公众所知。

  4. 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案号】5W128574 一种带轴承的圆形张力传感器及装有该传感器的张力测量装置

【决定要点】公证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并非确认证据真实性的必要条件,不能仅仅以证据未经公证而否认其真实性。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不安全”表明该地址对应的网站对传输数据未经加密处理,该显示取决于被访问网站自身的设置,不能据此表明网页内容被修改。

网络证据的认定涉及复杂的电子数据网络规则,如果综合商业惯例、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因素,可以得出该网络证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在对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一结论的情况下,所述网络证据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5. 商品信息可修改的电商平台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6W122799 发光弹跳按摩球(3)

【决定要点】对于商品信息可修改的电商平台,如果当事人要求使用商品销售页面显示的上架时间作为商品外观设计的公开时间,既不能因为该网页具有可编辑性就一概否定,也不能仅因为网站声称的ASIN制度而直接采信,而是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及反证,从电商平台的上架规则、商家惯常的商业行为、关联站点的相互印证、卖家的评价信息等方面综合考虑,判断网页信息被修改与否中哪一种情形具有高度盖然性。

6. 来源于二手交易平台的使用公开证据

【案号】5W131190 地刷机构及清洁装置

【决定要点】买家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交易时不仅可以获得商品,还可以向卖家索要原始购买的订单信息、发票等,因此有可能获得证明销售时间和产品结构的完整证据链,从而同时具备构成涉案专利现有技术所需的时间和技术方案要件。

7. 涉及产品发售的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案号】5W131190 地刷机构及清洁装置

【决定要点】如果多个证据均指向同一产品的发售信息,这些信息出现的时间顺序符合产品销售前的宣传、产品的正式销售、测评网站对该产品的测评、用户购买、用户评价的先后顺序,且在产品上市后,相关行业的大数据网站对其销售数据进行跟踪分析也符合行业惯例,则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表明该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开销售的状态,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8. 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中关键部件的公开时间

【案号】5W130186 一种电机及具有其的清洁设备

【决定要点】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发票开票日期与网络购物平台显示的发货时间一致,可视为在该日期相关销售事实成立,相关产品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状态,该日期可以认定为该产品的公开日期。其中该产品中的关键部件通常应当在该产品生产日期前生产并装配在产品内部,可据此推定该关键部件在上述公开日期已处于使用公开状态。

对于产品中的关键部件是否进行过维修更换,应综合考虑该部件在产品中的功能、与其他结构的关系和适配性、可更换维修的难易程度、使用痕迹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反证据等方面,确定该部件是否进行维修和零部件更换的盖然性。

9. 3GPP技术规范公开内容的认定(1)

【案号】4W113247 为E-UTRAN中的小区业务追踪提供用户身份

【决定要点】3GPP技术规范是通信领域审查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其记录标准制定中对于某一技术要点的讨论,通常撰写简练。在认定3GPP技术规范公开的技术信息时,应综合考虑该规范的整体行文逻辑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对应表述,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于在规范中没有明确公开或者公开较为模糊的技术手段进行准确认定。

10. 3GPP技术规范公开内容的认定(2)

【案号】4W115659 载波聚合时反馈 ACK/NACK 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决定要点】3GPP技术规范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在授权、确权阶段常见的证据类型,其具有章节多、技术点分散的特点。在确定此类证据的公开内容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全局的角度判断技术规范中不同章节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文件中所呈现的整体技术方案,从而基于对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准确把握,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11. 计算机用户界面是否公开后台实现方式的认定

【案号】4W114723 清单编制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呈现出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的特点,用户界面体现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输出和输入过程,后台实现体现的是具体程序处理方法,相同的用户界面在后台可能由多种计算机程序处理方法、多种程序语言来实现,用户界面与后台实现不一定为一一对应关系。当证据中记载的仅是用户界面而非后台实现的具体方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用户界面中不同的输入输出内容分析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对于从用户界面交互过程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后台实现方式,其属于证据的公开内容,反之则不属于。

四、优先权

12. PCT申请主体享有优先权的判断

【案号】4W114708 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

【决定要点】经由PCT途径进入我国的专利申请,如果在后申请的共同申请人都有合法有效的来自部分在先申请申请人的授权,则不宜因在先共同申请人中的其他部分申请人未明确给予在后申请人授权而影响在后申请人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权利。

13. 优先权成立要件中“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4W112687 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

【决定要点】核实优先权时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需考虑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中对于技术事实的记载程度。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在先申请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清楚记载”的要求,则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14.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优先权的判断

【案号】4W115502 新的三环化合物

【决定要点】在马库什通式范围内,如果对于各变量的删除或者限缩没有产生特定含义的特定组合或者突出在先申请中未特别提及的单独化合物或化合物群,没有因此创设出新的发明核心或者发明实体没有变化,则不能因所述删除或者限缩产生形式上不同于在先申请的小通式而否定其可以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权利。

15.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优先权判断中“首申请”的认定

【案号】4W115216 8-[3-氨基-哌啶-1-基],其制备方法及作为药物制剂的用途

【决定要点】无效程序中,在早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的在先申请中存在与涉案专利具有共同骨架结构的马库什通式,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首申请时,需要将涉案专利的马库什通式与该在先申请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马库什通式中至少有一个取代基变量未涵盖在该在先申请中,则不能认为在先申请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主题,在先申请不构成首申请,不能因所述在先申请的存在而否定涉案专利的优先权。

16. 存在多项优先权的对比文件能否构成抵触申请的审查

【案号】4W114633 载波聚合中的信令报告传输

【决定要点】当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申请日不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时,其能否构成抵触申请还需要考虑其优先权是否成立。如果对比文件存在多项优先权,仅需要对其拟作为抵触申请使用的技术方案的优先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必对该多项优先权是否全部成立进行认定。如果对比文件的该技术方案优先权不成立,则因该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不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而不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五、新颖性

17. 抵触申请的判断与优先权的核实

【案号】5W129448 身姿矫正器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抵触申请需要同时满足时间和内容上的要求。对于申请日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如果对比文件未公开与涉案专利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满足抵触申请在内容上的要求,则无需再判断其是否满足抵触申请在时间上的要求,即无需再核实涉案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便可确认该对比文件不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18.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理解

【案号】4W115339/4W115340 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及夹层玻璃

【决定要点】单独对比原则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单个技术方案在形式上必须记载于现有技术证据的同一权利要求、同一段落或同一实施例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记载于证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并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则将上述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对比的原则。

19. 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案号】4W115146 聚(亚芳基醚)共聚物

【决定要点】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在判断参数特征是否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时,应首先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能够与涉案专利直接比较的相关参数,如果二者无法直接进行比较,则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现有技术中的相关技术信息,判断是否能够推定该参数相同。

20.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认定

【案号】4W115960 一种Polar码编码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在新颖性判断中,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需要考虑两种技术手段是否均属于申请日前同一技术领域在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并且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以及两种技术手段的功能和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两种技术手段存在较大差别,二者的功能和作用并不相同,则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六、创造性

21. 创造性判断中对接近现有技术的考量

【案号】5W129060 一种复合装饰板

【决定要点】如果在创造性判断中,与涉案专利比对的接近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中终产品的“半成品”,而该对比文件中对于该“半成品”改进的方向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并未指向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也不存在导致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缺陷,则在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足够技术启示的情形下,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22. 创造性判断中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特征是否公开的认定

【案号】4W116032 一种多筒洗衣机的脱水控制方法及洗衣机

【决定要点】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记载的多个操作步骤,其通常隐含了各步骤实施的先后顺序。某一具体步骤在系列操作中的位置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操作前提和输出结果,因此判断该步骤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不仅要考虑该步骤本身是否被公开,还要考察现有技术中实施该步骤的顺序是否与涉案专利相同。

23. 创造性判断中关联技术特征的整体考量

【案号】4W115657 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抓住发明本质,将权利要求中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量,避免机械地割裂技术特征导致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在此基础上,不能孤立地判断该整体中各个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不同的现有技术公开,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作为整体的关联技术特征。

24. 化学制备组分和物理性能参数特征限定的整体考量

【案号】4W116011 聚氨酯抛光垫

【决定要点】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化学制备组分、含量以及物理性能参数的多个技术特征,合议组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给出的实验数据,综合分析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共同起作用,以判断上述多个技术特征能否作为同一技术手段在创造性判断中整体考量。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性能参数特征,其为产品物理结构和化学组成的外在表现,一方面不能简单否认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另一方面其仅为测量得到的属性,认定其对产品的实际影响时,还需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客观认定。

25. 包含自定义参数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

【案号】4W115533/4W115534 酸性水包油型乳化液状调味料/含芝麻的酸性液体调味料

【决定要点】对于组合物权利要求而言,参数的影响往往终需要落实到对产品组分和含量的影响上。如果发明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产品组分、含量和技术效果非常接近,区别仅在于二者采用不同的参数对产品进行限定,则在说明书未提供足够的验证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所述参数如何影响产品的组分和/或含量进而影响产品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仅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不同的参数通常不能给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6. 现有技术是否构成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案号】4W109255 有效利用HARQ进程进行半持续和动态数据传输的方法和设备

【决定要点】判断现有技术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相反技术教导,应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整体分析,面对标准提案中给出的推荐或反对意见,应避免跟随提案者的角度,仅依据局部、个别的表述就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正向或反向技术教导,而是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普遍认知和实际需求,客观确定该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27. 制药用途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合理成功预期”的认定

【案号】4W112788/4W112789 40-O-(2-羟乙基)-雷帕霉素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结节性硬化症治疗

【决定要点】在制药用途发明创造性判断中,药物作用机制复杂性和药物结构差异是影响两种药物替代使用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的因素。如果现有技术已经披露所述两种药物为可以替换使用的同类药物,并且此类药物的作用机制与疾病治疗机理密切关联,则药物作用机制的复杂性和药物间的结构差异不足以构成该两种药物相互替换使用的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两种药物替换使用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

28. 仅记载部分关联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效果的认定

【案号】4W115381 水冷式内燃机的水泵安装结构

【决定要点】在判断发明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时,应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权利要求的限定进行客观分析。如果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能够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技术效果还必须依赖其他技术特征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且所述其他关联技术特征也并未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则不能认为该技术特征能够带来该技术效果,也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应技术效果。

29. 小核酸药物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5598 PCSK9 iRNA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

【决定要点】小核酸药物中核酸的靶向序列、修饰和递送形式均可能影响其药物活性,在现有技术仅给出泛泛教导的基础上,得到具有特定靶向序列、修饰和递送形式且具备有效抑制活性的小核酸药物是非显而易见的。

七、说明书

30. 包含参数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案号】4W115436 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

【决定要点】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而该计算公式是在诸多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否则说明书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将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说明书的描述不完整,缺失对某些关键技术手段的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所述关键技术手段并完成所述关键技术手段所对应的任务/设想,进而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31.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审查

【案号】1F358028 一种支付操作的控制方法和系统

【决定要点】一项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如要满足专利法意义下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在说明书中限定明确的数据含义,包括输入数据和输出数据的类型、属性、内容以及如何获取等,并且应说明采取的具体模型,如该模型并非本领域已知模型,还应记载对该模型如何进行训练和优化,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说明书的教导可以实现其所要保护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八、权利要求的理解

32. 授权阶段的修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的影响

【案号】4W115234 在信令消息中从通信单元向数据处理中心传输用户数据的电信网络和方法

【决定要点】若争议技术特征是专利权人在授权阶段为了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具体方式而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则在后续确权阶段不应再将该争议技术特征理解为包含了上述现有技术中的具体方式。

33.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案号】5W129750 一种车载香水夹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宽,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相互联系。当某一技术特征仅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而未体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时,应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所区分,而不应将所述仅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解读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以至于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34. 含有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认定

【案号】4W116413/4W115676 一种光引发剂、其结晶制备方法及油墨组合物

【决定要点】采用参数特征对化学产品进行限定时,如果依据该参数不能够区分哪些产品被权利要求所涵盖,哪些产品没有被权利要求所涵盖,即不能清楚地划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权利边界,则所述参数特征限定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35. 对照技术标准进行的修改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案号】4W111855 图像编码装置、图像解码装置、图像编码方法以及图像解码方法

【决定要点】通信领域中,部分案件在审查程序中可能会对照技术标准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不应仅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来源于原申请文件的文字内容而认定其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还应当综合考虑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如果经过对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手段的分析,能够确定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未包含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6. 小核酸药物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案号】4W115308 PCSK9 iRNA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

【决定要点】小核酸药物(也称作RNAi剂)一般包括siRNA与配体两部分。虽然siRNA分子的有义链与接头和配体之间的连接方式是共价化学键键合,但二者存在各自的功能(即配体在分子中起的作用是转运siRNA到靶组织细胞内,而siRNA的功能是沉默目标基因)和相对的独立性(即存在相互搭配以及替换的可能)。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现有技术中配体的了解,可以预期筛选出的siRNA能够缀合除说明书中示例的配体以外的其他配体,并且可以达到类似的技术效果,则对配体的类型作适当的扩展并不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7. 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案号】4W111565 图像解码装置以及图像解码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声称发明要解决多个彼此相互独立的技术问题,即使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能解决上述全部技术问题,只要其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应当认为其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九、修改超范围

38. 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的审查

【案号】1F453481 基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系统和用于受控环境中空气采样的用户界面

【决定要点】在判断分案申请的修改是否超出母案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母案原始申请文件整体内容的基础上,判断修改是否引入了无法由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新的技术信息。不应将母案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某个实施例单独作为比对基础,通过简单地对比技术特征的增减来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也不应采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

39. 分案申请技术术语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案号】4W114026 发电装置

【决定要点】判断分案申请中某技术术语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当基于母案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并结合该技术术语修改前后的通常文义,以及该术语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含义,判断该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十、证据的认定

40. 检测报告的证明力

【案号】4W115187 牙刷

【决定要点】如果检测报告所检测的样品与依据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产品技术方案所制备获得的产品对应一致,则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能够表明该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产品所具有的性能和效果。

41. 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据的作用

【案号】5W131739 一种折叠电蒸箱

【决定要点】产品认证作为国内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虽然在产品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做出的认证试验报告不对公众发布,但该认证试验报告中所体现的产品结构可以用于证明认证后所销售的相同型号产品的结构,可与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证据构成证据链用以评述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2.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

【案号】4W115191 火花塞

【决定要点】无效程序中,对于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全面考虑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和业务范围、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因素。在上述因素均无明显瑕疵,且对方当事人也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确认该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43. 外文证据译文提交的举证要求

【案号】5W129179 可调壶铃

【决定要点】无效程序中,如果依据当事人所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不能清楚、完整地理解该外文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有效比对,则举证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主张使用外文证据的附图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但提供的部分中文译文并非针对该附图的译文,且译文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亦未对应附图中的相应标记,根据所提交的译文无法确定附图中相应标记与译文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仅凭附图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其技术方案,则该外文证据的附图无法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效比对。

44.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事实”的规则适用

【案号】5W131645 一种复合装饰板

【决定要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果结合新出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的陈述综合分析,能够表明现有技术隐含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某一技术特征,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则应对该事实重新准确认定。

45. 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明力

【案号】4W115502 新的三环化合物

【决定要点】补充实验数据应当是对原始申请文件中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而言已经清楚、明确公开的特定技术效果的补强性证明,而不是对原始申请文件中泛泛记载的几十种可能的技术效果的重新聚焦。

46. 针对同一事实但结论相反的实验数据的审查

【案号】4W114241 能够控释活性成分的可分割的盖仑制剂形式

【决定要点】无效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待证事实提交了结论相反的实验数据的情形,应当从实验数据的记载形式、实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若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对应的实验方案更为详实清楚、实验过程更为全面规范、实验记录更为客观完整,相关实验人员亦出庭作证,并且实验结论亦符合本领域的通常认知,则该实验数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十一、程序

47. 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1)

【案号】1F410196 一种铸造厂砂冷却器的加水方法及智能加水系统

【决定要点】复审程序中,如果发现本申请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明显实质性缺陷,导致合议组无法对驳回决定指出的创造性缺陷进行审查,则应当依职权对上述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48. 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2)

【案号】1F384107 行走板

【决定要点】当申请文件中存在多种明显实质性缺陷时,应当辨明不同缺陷之间的相互关联,把握技术实质,解决根源问题,准确适用法律条款,高效解决实质争议。例如,当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然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一种设想,未公开具体结构和运行方式,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时,如果驳回决定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根源在于说明书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以上技术手段,则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引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49. 无效程序中对母案与分案文本关联性的考量

【案号】4W114279 传热管及其制造方法和用途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导致无法准确地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判断,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进行审理时,发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与母案相同的事实,而母案因为该事实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以及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而未被授权。为避免行政机关在关联案件中对于同一缺陷的判断不一致,合议组应当进一步依职权引入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进行审查。

50. 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相关行为的考量

【案号】4W115146 聚(亚芳基醚)共聚物

【决定要点】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未对审查意见进行争辩,并不当然表示专利权人已认可相关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无效程序中,在确定区别特征时,不应以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是否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争辩为前提,而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对技术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51. 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在审无效案件审查基础一致性

【案号】4W115339/4W115340 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及夹层玻璃

【决定要点】如果针对同一专利权存在多个在审无效宣告请求,而专利权人针对部分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则其他在审无效宣告请求中也应采用同样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以避免在不同的在审案件中针对同一专利权出现不同的审查基础。

52. 中间体通式化合物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案号】4W114512 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

【决定要点】对于化学领域的终产物化合物及其中间体化合物而言,如果二者均为通式化合物,当该终产物化合物被进一步限定为具体化合物时,考虑到终产物与中间体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取代基及其取代位置的一致性,应当允许将该终产物具体化合物的取代基对应限定到该中间体通式化合物中,这属于对中间体通式化合物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十二、外观设计

53. 产品名称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影响的考量

【案号】6W123715 窗框(窄线型 1)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产品名称通常用于表明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但如果产品名称与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存在明显矛盾,而一般消费者根据图片或照片可以明确认知相应外观设计产品的,则应据此确定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

54.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专利法第27条第2款适用

【案号】3F103693 耳机和充电盒的套装组件

【决定要点】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必须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但并未要求必须提交单个构件的视图。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交产品组合状态视图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视图提交的要求。

对于具有不同使用/变化状态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护时,申请人通常根据其希望得到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提交相应视图,而非提交产品所有不同使用/变化状态的视图。当申请人选择提交其中一种使用状态或多种使用状态的相应视图时,其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范围亦随其提交的视图情况发生变化。

55. 外观设计是否明显存在转用启示的判断

【案号】6W125372 玩具(圆桶泡泡机)

【决定要点】玩具类产品既包含以外观为主要用途的产品,还包含以使用功能为主要用途的产品。对于后者,不应仅因其为玩具就认为其外观可以由任意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转用得到,还需要考虑其他种类产品与玩具产品功能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请求人主张的使用空气净化器外观转用与玩具泡泡机进行对比的方式不能得到支持。

56. 型材类产品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

【案号】6W123715 窗框(窄线型 1)

【决定要点】型材类产品不同于将其应用于例如窗户等建筑领域的终产品,后者的一般消费者对内部截面结构完全不可见,因而在外观设计对比时不考虑内部截面结构;但前者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其一般消费者除了能够观察到型材外部的轮廓造型,亦能从型材的截面观察到其内部截面结构。因此,型材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外部形状及内部截面结构上的设计均能观察到,所述设计均应作为型材类产品对比判断的内容。

对于型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相对于主要为功能性考虑且终使用时位于产品内部的截面结构设计,可作出更多装饰性设计且位于产品外部的形状设计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因此,通常情况下,型材类产品的外部形状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显著影响。另一方面,相对于型材外部形状而言,如果型材内部截面整体设计为较独特的设计或与对比设计具有更加显著的差别,则也会对型材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57.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案号】6W124912 运动鞋

【决定要点】商品上的图案设计可以因其商品标识属性作为商标使用,也可以因其图形表达属性作为装饰性图案使用,两种使用方式并不必然兼具也可能择一。因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设计与在先图形商标是否相冲突,需要考量其图形本身或使用方式是否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涉案专利的争议设计与在先商标图形本身不构成近似,综合考虑专利权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所述争议设计在涉案专利中的使用属于专利权人的正当使用,涉案专利的实施不会令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与其有某种特定的联系,不会损害在先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因而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58. 外观设计专利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案号】6W124965 药瓶标签

【决定要点】《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名称权的规定旨在通过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避免产生相关商品被混淆误认的不良后果。在案证据证明了涉案专利上所载企业名称是对产品真实来源的客观记录,这种使用行为与混淆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并不会构成权利冲突。

文源:赋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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