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不经过实质审查,很容易获得授权,权利的稳定性可能存在较大瑕疵,因此受重视程度多较差,但在开创性创新越来越难的今天,小的改进才是创新的主流,很多改进很小,但实用性、独特的创新因为没有做好保护,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而铩羽而归。
相较于发明专利,我认为更应该重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专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实用新型和外观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修改机会少且修改限制多
1、主动修改发明有两次机会,实用新型和外观只有一次;
2、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员会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给申请人多次修改补正的机会;但实用新型和外观只进行初审,虽说目前国知识产权局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的审查力度,但整体上还是较为宽松,一旦授权公告,在无效程序中,修改的方式限于权利要求书,若出现26.4的缺陷,且不能通过合并从属权利要求内技术特征的方式克服,那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便于维权
1、侵权证据容易获取;
2、侵权比对容易;
3、在相同的保护范围下,实用新型更难被无效(创造性要求低);
4、审查周期短,可以快速获得权利(预审、优先审查等程序不在此探讨)。
我列举一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文本常见的缺陷。
实用新型:
1、独权中有非必要技术特征;
2、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必要技术特征(无法解决其在说明书中提出的问题,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且从权中也没有相关细化的内容;
3、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且从权中也没有想过细化的内容;
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其实把无效理由对应一遍即可,但有些缺陷属于非无效理由,但可能造成保护范围过小,难以维权。
外观设计
1、简要说明对产品用途或设计要点表述不准确;
2、产品的图片或照片很模糊,难以做侵权比对;
3、可以申请局部设计的却申请了整个产品;
4、对因视图尺寸比例对应等问题无法在原比例下呈现的设计细节没有使用放大图或局部放大图;
5、没有扩充相似设计;
6、对成套设计或存在不同状态的设计没有给出其使用状态等。
原创 史亮亮 萧星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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