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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以外专利侵权判定的“乌龙”事件可能不少见。
专利权人A拿着专利申请,认为企业B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专利权人A授权专利的独权特征只是部分被包含在B的产品中,还存在其他技术特征未被B的产品使用,却认为企业B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后发现,这样的侵权认定是闹了“乌龙”。其实,会有这些乌龙,核心问题是对专利侵权有误解。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判断专利侵权?为什么上面会是“乌龙”?
1、搞清楚是谁在打擂专利侵权就像打擂台,侵权的擂台上,被控侵权的只能是产品,与产品打擂的只能是专利。总之,专利侵权的博弈存在于产品和专利之间,不能是产品与产品,也不能是专利与专利。并且,擂台上的专利必须是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授权专利,不在该状态的,就没资格上擂台。
2、了解特殊的地域要求现在清楚了,侵权判定只有授权专利才能参与,并且法律状态得有效,失效的还不行。这还不够,还有什么限制呢?这场比赛规定了特殊的地域要求:擂台上的两个“参赛选手”,得是同一个国或地区的。没错,专利侵权判定是对地域存在要求的。产品制造和/或销售等的国,需要与授权专利是同一个国。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公司A在生产和销售了产品a,公司B在美国申请了专利b并获得授权,不论产品a和专利b是否有技术关联性,产品a均不构成对专利b的侵权。但是,如果公司B同时在申请了专利b,那就可能产生侵权。
3、牢记判定标准上擂台企业有时会来咨询:我的产品和别人的专利明明不完全一样,为什么却被告侵权?我们来了解一下判定的标准。产品特征和授权专利中的权要特征完全一样才算是侵权吗?显然不是这样。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产品特征和授权专利中的权要特征不完全一样的时候,也有侵权可能。这时,要看产品是否包含授权权要中的所有特征。简单讲,就是看看权要中的技术特征集是否是产品中的技术特征集的子集。如果是子集,产品就侵权了。如果只是交集,那还有空间。接下来我们通过具象化的例子再来说明下这一标准:
4、等同性原则莫忽视判定技术特征是否一样,并不是看字面的表达形式是否一样。有时,可能产品的某个特征与授权权要的某个特征属于上下位概念,也会被视作等同,这就是等同性原则。举个例子,灯和照明装置,字面表述的确不同,但实质是等同的。拿上面那个例子来说,如果产品是在杯身的中点处设置的手柄,权要特征是杯柄的位置距离杯口和杯底的差值小于预设值,且在说明书说明了这样设置的好处是让杯柄尽量处于中心位置,不仅美观而且更稳定。从侵权判断的角度而言,“中点”属于“差值小于预设值”的一种情况,而且结合说明书,基于“差值小于预设值”想到“中点”是很容易的。所以这种上下位概念的差异也是对应等同的。当然,实际判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灵活性,而且在侵权的法律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判断的结果并非是的。
来源:知研团队 知产观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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