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核准注册后未被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未来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通过连续三年提出撤销不使用的申请,成为许多商标申请人的选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留真实的商标使用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
1.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票或服务提供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以上证据仅仅列举常见的使用证据,商标现实使用中,会产生许多直接或者间接的使用证据,我们应该留心保存,还有在做撤销审查提供证据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商标圈
1.注意使用证据的时间提供**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非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提供。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有效使用证据一般应当反映具体使用时间、使用人和商标标识。
2.使用证据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商标使用证据应在商业流通领域使用,而不是内部使用或象征性使用,即需要客观真实的使用证据。内部使用证据,如信笺、文具、应用场景标志、员工标签服装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对外公开使用的行为,并且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象征性使用证据,如报纸声明使用、简单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或公布其他商标信息等,一般不视为商标使用,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3.使用证据要完整全面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相互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至于提供的使用证据,尽量体现商标使用的各种要素,如销售合同和相应销售票上的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和日期等。否则,在缺乏有效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领域实际发生过商业交易。
来源:圈圈 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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