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普通商标
在注册商标的时候,申请人都希望自己的商标能更有特色,并且希望通过商标来给企业增加关注度。那么在商标中体现一下申请人的实力就成了一种比较有吸引力的选择。“集团”会让人感知到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带有“我很强”的暗示,所以有的申请人就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将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用来注册申请。
然而就是在商标中增加了“集团”字样,整个商标的审查就会变得不一样了。商标往往由显著部分与非显著部分组成,虽然商标不一定要有非显著部分,但是显著部分一定要有,否则就不能注册为商标了。比如“百智实业”这个商标,“百智”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而“实业”属于非显著部分,商标在审查时主要审查“百智”的可注册性,对于“实业”是忽略掉的不做审查,就是说如果去掉“实业”仅剩下“百智”该商标依然可以获证,而去掉“百智”仅剩下“实业”却不能注册为商标了。但在商标中增加了“集团”字样,商标的审查就又多了一个限制。 一般,这样的商标都是显著部分加上“集团”字样构成,商标在审查的时候除了审查显著部分的可注册性之外,还要看这个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整体,是不是与申请人的名义或者简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就会驳回。
在第62665707号“139 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申请人为陈辉,其申请的商标为“139 集团”。商标驳回后申请人做了复审申请,然而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显然申请人是自然人陈辉,并不是139集团,所以导致了申请人与商标所指代的内容不一致。如果该商标没有带“集团”字样,同时又没有引证商标存在的话,申请人是自然人该商标也不会影响该商标的成功注册。
再看看下面的失败案例:
这个案例中,申请人是一家网络公司,而申请的商标为“2356 集团”,名义与集团名义不一致所以驳回了。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在商标审查指南中就有规定:通常标志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并举了以下例子来说明,这样的申请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审查指南中有同时规定:标志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在这个例外条款中,给出符合商业惯例的说法。这也是一种模糊的说法,具体怎么样的是符合商业惯例呢?
在四川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川交集团”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局就在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名义与申请商标有实质性差异,该注册申请维持了驳回。
所以,仅仅一个符合商业惯例,也不是那么容易把握的。与企业字号中的显著部分保持一致会大大降低驳回的风险。
综上,商标的注册申请中,成功注册才是王道,再好的商标注册不下来就毫无意义。降低注册商标驳回的风险是**。在注册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时,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完全一致可以降低风险。但是不选择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其注册成功率会更高。申请人需要好好衡量一下“集团”字样是不是真的有必要出现在商标中了。商标应该承载的只是商誉,其他不该有的功能只会给商标画蛇添足。商标的影响力是靠商业经营中获取的消费者的认可产生的,这种认可不是来自于商标本身,而来自于是商标背后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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