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外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PACE加速程序为缩短申请人收到EPO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从而加快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进程,EPO提供了专利申请的PACE加速程序。提出 PACE加速请求必须使用专用申请表在线提交,EPO会迅速反馈,如未按照要求使用表格,EPO将不会处理非正式提交的申请。
PACE请求适用于希望加快检索或审查程序的申请人,每个程序阶段只能提交一次,并且每次只能针对一个申请。在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触发加速审查,如果申请人希望加速审查,则可以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提交PACE请求。
下列情况将导致PACE失效:①PACE请求已被撤回;②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③申请被拒绝;④申请被撤回或视为撤回。
加快后的进度:加快检索:提交请求后6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加快审查:提交请求后3个月内审查意见。
Waiver程序EPO的Waiver程序是除PACE程序外的另一种加快授权的方式,通过放弃审查过程中答复修改的权利而加快审查进程。Waiver可以放弃的权利包括3种: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EPC细则161条和162条的权利;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1.放弃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根据EPC细则第70(2)条规定,EPO做出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进行答复和修改,再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在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无条件请求进入审查程序,这样EPO会同事做出检索报告和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6个月答复时间。
2.放弃EPC细则161条和162条的权利根据EPC细则161条和162条规定,对于通过PCT进入欧洲国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对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行答复,主动修改。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这一权利,如果放弃以单独的信函形式提交,措辞可以如下:申请人放弃其根据EPC细则161条和162条的规定进行通知的权利。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基于EPC细则161条和162条的通知书后,对通知书进行答复,同时提交立即启动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请求,措辞可以如下:申请人请求立即开始处理,并放弃根据EPC细则161条和162条赋予的6个月中剩余期限的权利。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6个月修改时间。
3.放弃EPC细则第71(3)的权利根据EPC细则第71(3)的规定,对于将要授权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准备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4个月内确认修改文本,缴纳相关费用,提交翻译文件。只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可以放弃修改文本的权利,提前缴费和提交翻译文件。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4个月的修改时间。
早期处理
当通过PCT途径申请时,EPO作为指局/选定局所适用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1个月。因此,EPO将不会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开始处理国际申请,但是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开始处理申请的时间提前。申请人可以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向EPO提出提前处理请求,请求不需要特定的措辞,但申请人必须明确表示他们希望EPO作为指局/选定局尽早开始处理其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请求提前处理有效:①缴纳申请费(包括关于费用的EPC细则第2(1) 1a条规定的当申请超过35页时的其他费用);②提交翻译文件(如果153(4)条要求提交翻译)③提交申请文件说明书,并缴纳检索费(根据153(7)条,必须起草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加快后的进度:如果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进入欧洲阶段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则该请求有效,PCT申请将从该请求提起之日起开始处理。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PPH允许申请人基于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或PCT申请中已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来加快在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适用于首申请的受理局为与EPO签署了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EPO的申请。同时,向EPO提交请求必须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提出。
加快后的进度:一般在开始实审程序后3个月内下发一次审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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