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01—有网友问
有网友问:自己的专利被侵权了该如何维权?
02—回答
以下是基本的维权方式,但还是建议询律师,其中玄机很多。就维权的操作建议及如何找律师,另行做文解答。
03—一般司法救济
一般司法救济指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侵权纠纷,是当事人普遍采用的救济方式。各国普遍采用二审终审制,确保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可以享有两次法院审理的机会。专利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即,专利权人与疑似侵权方,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相应,采用告诉才受理的原则,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加以审理和管辖。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诉求、理由、证据,从而开启司法救济。
04—临时司法救济
临时司法救济,指紧急情况下由法院下达司法令而临时实现救济。这种司法令常常被称为临时禁令或诉前禁令。一些禁令可能附条件或期限,例如,特定当事人一定时间内不起诉则禁令失效;一些禁令可能长期有效,除非由法院后来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周期较长,司法救济常难以迅速实现。因而,对于紧迫情形,例如,侵权行为在较短时间内即可给当事人或公众造成重大损害,尤其当损害难以弥补时,或者证据可能灭失,等等。
05—行政准司法救济
一些国设置了以政府行政机构对专利侵权纠纷加以处置的准司法救济程序,即,采用类似法院审理的方式,经当事人告诉而受理专利侵权纠纷。通常,倘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专利法赋予了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处置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专利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通常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诉求。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受理后,采用三方程序加以审理,做出行政处置决定。对该行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相应行政诉讼亦遵循二审终审制,使当事人可以享有两次法院审理的机会。
06—辅助行政救济
各国普遍为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提供辅助行政救济手段,例如,专利海关备案和侵权产品海关查扣。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在权利有效期内,当海关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或经举报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后,可依照权利人的请求予以扣押。
07—警告函、声明和确认不侵权之诉
作为自力实现救济的努力,专利权人可以向疑似侵权方及其商业合作方发送警告函、声明,敦促他们停止侵权、购买许可等等。权利人如此行事时,应注意警告函、声明中不应包含诋毁、不实、误导性内容,否则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反而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反遭对方维权。权利人向疑似侵权方做出侵权警告而未及时提起侵权诉讼的,对方因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存有异议,可以以权利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由判决来明确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使尘埃落定。
08—网络服务商投诉
在涉及互联网电商平台等网络服务商的商业运营中,权利人有可能通过向网络服务商投诉实现救济。在互联网环境中,先出现了针对著作权侵权的专门司法规制,主要针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发布、复制、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相关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网络服务商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后来,这种司法规制逐步扩展到了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甚至有覆盖全部民事侵权的趋向。为明确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确立了被普遍接受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指网络上的内容构成侵权时,倘若网络服务商只提供了空间服务,而非侵权内容的制作者,当收到有效的侵权通知后,则有义务及时去除侵权内容,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可以简化表述为“通知+移除”。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例外规定,指如果侵权事实很明显,有如红旗飘扬般醒目,即使网络服务商未接到通知也应当知晓侵权的存在,则网络服务商应及时主动去除侵权内容,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9—仲裁
因其本身局限,仲裁较难成为被普遍采用的维权方式,但由于其成本低、效率高的突出优势,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商业交易,可能在签署交易协议时即将仲裁确定为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必须遵从。但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显然难以事前达成这种有约束力的仲裁安排。所以,面临专利侵权纠纷仲裁时,当事人如有疑虑,将选择提起诉讼这一更为稳妥的解决方式。
来源于吹IP ,作者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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