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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中发明人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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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9-12 17:02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外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No.1

    发明人的定义在美国的专利制度中,某人是否具有发明人资格是有严格的法律标准的。具体来说,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创造出具有创新性的发明或发现的人都有权申请专利。

    发明人的定义可以简要概括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构思(也就是技术方案)作出贡献的人。只有在对发明的构思有所贡献的情况下,一个人才被视为发明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发明人身份时,实际操作或执行的过程有时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否对发明的构思有贡献。美国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交或授权提交。发明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人。如果只有一个人对发明的构思有所贡献,则该发明人为一发明人。

    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的构思做出了贡献,则该发明为联合发明,每个发明人都是联合发明人。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时候,每个联合发明人对该发明拥有相同的法律利益。根据 35 U.S.C. 116,如果一项发明是由两人或多人共同完成的,他们应共同申请专利。具体来说,发明人可以共同申请专利,即使 (1) 他们没有实际一起工作或同时工作,(2) 每个人没有做出相同类型或数量的贡献,或 (3) 每个发明人没有对专利的每个权利要求的主题做出贡献,即联合发明人只需对发明中的一项权利要求做出创造性贡献即可[1]。由上述内容可见,发明人必须对权利要求做出创造性贡献。因此,发明人身份分析的一步是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和含义。

    一旦确定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主题,就可以识别和验证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构思做出贡献的个人。我们常见的诸如“仅进行实验或组装发明的技术人员”、“仅发现问题,未对解决方案做出贡献的人”、“构思发明的人的主管或部门经理(未实际参与)”,“仅运用本领域的普通技能将发明付诸实践的人”,这些都不是发明人。公司或高校可能会出于团队合作或其他功利性因素等,在专利申请中增加非真正的发明人。也有可能在申请中删除、遗漏真正的发明人。例如,员工在申请专利之前就离开了公司,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未定此人为发明人。

    但是,从美国法律角度严格判断的话,这样的操作都是不合规的,是需要更正的。对美国专利申请,正确地填报发明人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当发明人与实际不符,可能会导致专利无效且不可执行[2]。申请人需要意识到发明人的确认是法律问题,应避免因错误或不完整地填报发明人而引发后患。

    No.2发明人的一致性对于一般申请,USPTO获得发明人信息来源于按照 § 1.76要求递交的ADS(Application Data Sheet,申请数据表,含有发明人、申请人、优先权等申请的基本信息)。如果ADS未在发明人的Oath or Declaration之前或同时提交,则发明人身份确认依据发明人的Oath or Declaration所列。一旦在非临时申请中提交了ADS或发明人的Oath or Declaration,则意味着发明人的身份已确认建立,任何发明人的更正都必须按照 § 1.48 进行(下面有介绍)[3]。通过35 U.S.C. 371 进入国阶段的PCT申请的发明人身份也是根据按照 § 1.76 提交的ADS。如果申请首提交未包含ADS,发明人则与是PCT申请中所列的发明人一致(其中包括根据 PCT 规则 92bis 进行的任何变更)。申请人可以在较晚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要求较早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美国非临时申请、PCT 申请和/或外国(即非美国巴黎公约签署国)申请的优先权。后提交的申请必须与在先提交的申请中定的发明人相同或至少包含一名共同发明人[4]。

    No.3

    发明人的签字文件Oath or Declaration[5]美国专利申请中,发明人是需要在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人员面前进行宣誓(oath),或是呈交一份书面的声明(declaration)。在实际操作中,宣誓的方式已经基本无人采用,大家都是提交一份声明;但要注意的是,此声明的是在誓言之下(under oath)做出的,所以是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的。如下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给出的declaration模板内容:发明名称XX,作为下方署名的发明人,本人兹此声明:本声明指:随附的申请或美国申请号码XX备案于XX。上述申请由本人提交或授权提交。

    本人相信,本人是该申请中所主张发明的原发明人或原联合发明人。本人兹此承认,此声明中若有任何故意的虚假陈述,本人将根据18 U.S.C. 1001的归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罚并施。发明人XX,签名XX。发明人在签署的declaration时需要意识到这不是一份“走过场”的签字文件,更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发明人的签名时,还可以使用替代声明,我们这边就不详细介绍了。对于美国申请的续案、分案申请,因为其权要范围和在先的非临时申请(可以理解为母案申请)不同,发明人是有可能不同的;但是,对于那些相同的发明人,其declaration可以延续使用母案申请中的文件;因为从说明书的角度来说,续案、分案相对母案是是不会增加新内容(new matter)的。不过,如果续案、分案增加了发明人,新增的发明人需要签署新的declaration。与续案、分案不同,部分续案相对于母案是增加了新内容的,部分续案的declaration好重新签署一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No.4

    发明人的变更在专利申请时,发明人身份有时可能难以完全确定,因为在整个专利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当发明人信息有误且没有欺骗意图时, USPTO通常允许申请人更正发明人,即使在专利授权后也可以更正发明人。不过如果发现确实需要更正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待决期间(pending)比在专利申请授权后(issue)更容易完成。授权前的发明人变更[6] 。在非临时申请(含PCT-371落地申请[7])中需要(如下所列的费用均为2024年费用):变更发明人顺序,发明人姓名拼写错误等书写错误官费:(1) $140/大实体,$70/小实体的processing fee;(2) 一份correct ADS(代理所准备即可)。

    更正(correct)或者改变(change,即增减)发明人:(1)$140/大实体,$70/小实体的processing fee;(2)一份correct ADS(代理所准备即可);(3)此外,如果增加或者改变发明人,那么之前没签过declaration的发明人需要补交一份declaration;(4)如果申请已经下发OA,还要额外加一笔官费,$640/大实体,$320/小实体。授权后的发明人变更,这个难度是更大,也是要求更严谨的。同时,代理所也有义务进行合理询问,以指明专利申请中的实际发明人姓名[8]。

   需要:(1)每个被添加的发明和原所有的发明人的同意/没有异议的声明;(2)各方所有受让人同意变更专利发明人身份的声明;(3)  1.20(b) 条规定的费用$160(所有实体类型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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