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缘起
2007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Verizon Services Corp. v. Vonage Holdings Corp. 判例认定“本发明”(present invention)这一措辞形成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周延限定,从而其引导的内容将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此,由“本发明”引导的内容可能对专利保护范围产生强限定,使保护范围被缩小。例如:当说明书中写到“本发明”达成某某技术效果、解决某某技术问题时,意味着每条权利要求表示的技术方案都要有该效果、都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意味着倘某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权利要求的限定,但并未达成某某技术效果、解决某某技术问题时,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还意味着与达成某某技术效果、解决某某技术问题相关的技术特征构成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着可能争取到的大保护范围。
因果
自此,美国专利律师开始弃用“本发明……”这种说法,更多地使用类似于“本发明(某些)实施例……”、“本公开(present disclosure)……”等说法。
“本发明实施例”,因未强调是本发明“全部”实施例,可以理解为本发明的某些实施例,当其,例如,达成某某技术效果、解决某某技术问题时,并不意味着全部权利要求都应有该效果、都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必要技术特征也就不那么绝、必要了。
“本公开”的效果类似。
此外,为打破必要技术特征这一枷锁,还可以写上“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就某某的解决方案过于单一,本发明就某某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如此,国内的一些代理师接受了这些思想,也开始这样做专利撰写了:尽管国内似乎还没走到那一步,但不能排除客户的专利有可能再进入美国及其他国,现在写成这样就定了,进其他国时是不能改的;还不能排除明天有可能中也这样了。反正,这样写,可能有益,不会有害吧。
来源于吹IP ,作者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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