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专利在高新认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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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无“知识产权”是一票否决的一个条件项,对企业知识产权拥有的多少和关联性也至关重要,在衡量和评价企业创新能力总分一百分的四个量化指标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两个量化指标占60分,且其产生、维护和应用与企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所以,申请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十分重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问题。
专利作为典型和常见的一类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企业有着紧密的关系,得分也相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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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申报和授权的时间
高企认定考察的三个年份中,前两年没有申请专利,后一年的年初或上半年,在很短的一个时间内,甚至是同一天申报数个至十数个专利,则大有为申请高企认定突击申报专利的嫌疑,其客观性及动机等值得斟酌。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评审等相关人员的注意,并可能会因此对申请材料中其他相应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同一个时间点或较短的时间段内申请众多专利的可能性会有,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不允许的。
申请认定高企时若真属特例,那一定要在相关部分说明其合理性,同时注意申请的专利的技术要与研究开发内容涉及的技术、成果转化的对象技术或产品生产的关键技术等有基本的联系,好能在其中起到核心支撑作用。
02IP信息前后不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有诸多表格、栏目都会涉及到专利这个指标,同时也为了方便填报,在“知识产权汇总表”里对汇总其表中的各类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分别进行编号,编号以IP为代号开头,后缀数字顺序号加以区分,后面相关表格及栏目不再重复填报专利名称等其他信息,只需填入对应的代码即可,非常方便,但在企业的申请材料中经常会看到其代码的填写与发生错误的情况,主要是专利技术与该表或栏目填写的内容无关,其原因一种情况可能是录入错误,录入后又没有核对。 第二种情况就是主观故意,为表明研发项目与相关专利技术有关或产品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专利支撑,将与之并不相关或仅是相近的专利牵强附会的加以套用。另外,在知识产权汇总表中,误将专利授权号、授权日期等信息填错的情况也比较多,填错后会有可能与其它表格或栏目的信息发生矛盾,产生逻辑关系的混乱等问题。
03非自主产生的专利与本企业产品相关性差 专利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有些企业为了弥补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不足等因素考虑,通过转让等形式拥有了非自主产生专利的所有权,但事前没有进行充分考察,专利技术内容与本企业行业特点,技术领域等涉及的技术关联性差(未技术吸收),甚至没有联系,既对企业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带不来助益,也根本谈不上对产品形成核心支撑作用,这样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时常见到。 企业在考虑通过转让等形式获得专利的所有权时,在之前要对相关问题有充分的考虑,不能盲目,一方面转让专利是需要有成本的,要尽量能使转让等所拥有的专利对企业研究开发、技术进步和对产品的生产有帮助,有意义、有价值。另一方面要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正面的支撑作用,与企业研发项目、成果转化、产品生产等科技创新经营活动涉及的内容、技术等有直接的传承关系或因果联系,这样的关系越紧密越好。 转让的专利,建议提前一年筹划,目前在专精特新的指标说明中明确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时限。
04对专利规划、维护失策、失据、失误
经常会碰到一些企业在申请高企认定时, 之前有众多专利由于疏忽等原因而失效导致无法使用,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对授权专利的维护失误造成,如专利费用没有按时缴纳,后续又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是对专利的取舍去留不当,如为减少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护成本,没有很好地考察和甄别各专利的价值、意义,简单草率放弃了某些有价值或潜在价值的专利。
三是不适当地进行了专利的许可、转让或赠予。
四是对共同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没有与共享者作相应的沟通,在不知情或其它原因情况下无奈放弃了优先使用该专利申请高企认定的使用权。类似情况比较多,发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总的来说,是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规划、维护和使用等管理没有提高到该有的高度,对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的管理,造成决策失据、操作失误。 既然认定高企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支撑,于是有些申请高企认定的企业就会为高企认定而申请知识产权,这是现实存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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