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权要给的方案其实存在很大的bug,你发现了吗?权要限定的技术方案,倾向于基于实时的船舶一位置点到水底的一距离、或者实时的船舶第二位置点到船舶上方障碍物的第二距离来进行搁浅或碰撞预警。这有什么问题呢?想象一下,基于实时数据进行预警的话,船舶已经在可能发生碰撞或搁浅的位置了,此时预警还来得及?从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这个技术方案的逻辑是说不通的。本案虽然拿到了授权,但很大程度上是运气成分,可能是审查员没有深究这个点。但是,假设被竞对发现并揪住不放进而提起无效请求,那么申请人想通过修改来克服,可能也不现实。
另外,上述权要表述上也存在问题,包括存在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例如“当船舶类型为非底部凸起型时,所述一位置点为船舶中线对应的底部位置;当船舶类型为底部凸起型时,所述一位置点为船舶底部凸起的低点 ”。如果还存在其他船舶(如双排连接的船)时一预设测量点又怎么确定呢?其实,这里列举船舶类型是不必要的限制。“所述一位置点为船舶底部凸起的低点”,这个表述也不恰当。应该是无论船舶底部是否凸起,一位置点都是船舶低点。其实,专利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发现技术方案问题并将可能的想法与发明人沟通确认,这才是专业做法,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真正保护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接下来,我们从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推断此案例可能可行的技术方案,并探讨高质量的写法。技术方案的猜想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船舶在航行时,因受到潮汐、洋流以及风浪等因素的影响,航行水域的水深以及船舶的吃水深度会动态的变化,会出现船舶搁浅或船舶碰撞等威胁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如何降低船舶航行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猜想的技术方案先判断船舶是否会有搁浅、碰撞等风险,如果存在搁浅、碰撞等风险,则进行风险预警并及时调整船舶的航行。那么,如何判断船舶是否会发生搁浅、碰撞等风险呢?这里需要提前预测,而不是当船舶到达某个位置后再基于实时获取的数据判断。
上述修改后的权要,克服了原本权要表述上的问题,删除了确定一位置点时船舶类型的限制。另外,将表述“所述一位置点为船舶底部凸起低点
直接修改表述为“低位测量点”,在说明书中可以对”低位测量点“做广泛解读,比如,低点或者低于阈值的点等,避免过于限制,使得竞对容易规避。
原创 知研团队 知观知行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小起订量 | |||||
供货总量 | |||||
发货期限 |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