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1
根据PCT条约19条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该修改将在国际公布中给予公布。
如果根据19条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向定局送达的材料应包括原提出的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全文,或者包括原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全文并具体说明修改的各点,并且还应包括上述简短声明。
修改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提出修改规定的期限:国际检索报告传送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根据PCT条约第34条进行修改
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此次提交的修改内容仅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申请人知晓,不会在国际阶段公布。
修改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提出修改的期限:好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交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提交。
3
根据PCT条约第28条进行修改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修改应遵守定国的本国法,并且,如果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修改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4
根据PCT条约第41条进行修改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选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修改应遵守选定国的本国法,并且,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修改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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