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当我国企业在欧洲扩展业务时,常常面临法律诉讼,尤其是在专利相关的领域。跨国公司涉及的法律纠纷频繁,诉讼文书的送达成为影响诉讼成败的重要环节。2024年8月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对小米公司的一起专利侵权诉讼作出裁决(案件编号:UPC_CoA_205/2024),其中关于跨国送达的争议成为核心焦点。本文将通过该案件的审理过程,解析欧洲跨国送达的法律规定,并探讨企业如何利用送达规则,为自身争取有利的诉讼条件。何谓送达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如诉状)传达给被告,使其了解诉讼内容并做好应诉准备。
在跨国诉讼中,送达方式不仅影响诉讼程序的启动,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对被告而言,延迟送达意味着更多的时间可以用于准备应诉,整理案情,并制定更有效的应对策略。因此,理解送达规则并利用其带来的时间差,能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弹性空间。Nera Innovations诉小米案在这起案件中,Nera Innovations公司向汉堡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小米通讯公司、小米公司及其位于荷兰和德国的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Nera Innovations主张,依据UPC程序规则第271.5条,德国的小米子公司(Xiaomi DE)是小米公司的“营业地点”,可以通过该子公司送达诉状给的母公司,从而绕过复杂的跨国送达程序。但汉堡地方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Nera Innovations公司随后上诉至统一专利法院,结果同样被驳回。
法院裁定,德国小米子公司不能自动被认定为小米公司的法定机构(Statutory Seat),而法定机构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办公地点或主要管理地点。涉及到的相关法条有:UPC程序规则第271.5条-送达可以在合同成员国(即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国)内的公司具有“永或临时营业地点”的任何地方进行。然而,这只适用于被告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合同成员国内的公司。UPC程序规则第273条和第274条-这些条款适用于在合同成员国外的送达,尤其是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进行送达。在跨国案件中,若被告不在UPC合同成员国,则必须通过《海牙公约》进行正式的跨国送达。《海牙公约》15条-跨国司法文书的送达应通过签署公约的国的法律进行,确保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应诉,按此一程序,送达经常会耗时6个月以上。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便德国小米子公司与母公司同属一个集团,也不能因此自动成为母公司的法定机构接收法律文件。
这两者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彼此不互为代表。应对策略跨国诉讼中,延迟送达往往对被告更为有利。为了避免诉状被轻易送达,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优化公司结构:确保海外子公司在法律上保持独立,避免被认定为母公司的“法定机构”或“主要营业地点”。独立法人身份可以帮助企业在跨国诉讼中争取更多应诉时间。明确办事处职能:如果办事处承担了太多母公司的核心业务,可能被视为母公司的营业地点,进而加速送达程序。限制办事处的职能,避免参与母公司的运营决策,可以降低送达风险。通过这些策略,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跨国诉讼中的送达问题,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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