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公司
理解一:以法律标准
此问的回答相对简单:具有新创性的技术方案。参考:问答:哪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
—理解二:申请人标准
简单而言,既符合法律标准,又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大化,这样的技术才适合或应当去申请专利。研发产出的技术成果,以法律标准,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数量常常非常巨大。而申请专利的成本其实不低,申请人仅应从中选取可以获得较大利益回报的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即,价值考虑,否则,当然不合算、不适合。
—对申请人标准的补充:技术秘密
依照价值导向的申请人标准,还有一种需要特别考虑的情形: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具体指:尽管从法律角度讲适宜申请专利,也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但是更适宜作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加以保留,如此可以为申请人创造更大的价值,因而不宜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将导致技术公开。实际上,此种情形也在上节所引的VEMAR公式中做了做了一定的隐性考虑,此处仅就此典型情况做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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